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陪伴和家庭的理解发生了变化,家庭组合模式变丰富,尤其是文化与信仰多元的移民社会。这方面,北美枫叶国——加拿大走在了前列,不过,追求自由所导致的传统崩塌、价值冲突和新的人权争议,也随之而来。
隐秘的角落
遵守制度和规则是文明社会的基础,人们彬彬有礼、秩序井然,抓人眼球的爆炸新闻好像离现实很远。可人性深处总有隐秘的角落,特别是当一个人选择出走和移民的时候。

移民局与边境,是见证人间悲喜的地方
图:2020 Images / Alamy Stock Photo
窗外车水马龙,桌上的案卷却讲述着普通人隐秘的角落,打开一个案卷,就是打开一个陌生人的人生。
为家庭团聚、为婚姻美满、为投资发财、为下一代教育,移民们对新世界满怀希望,但欲望总是千篇一律,无外乎财产、房子、成功、婚姻、教育,人类生存定律竟这般重复乏味,仿佛一个不断轮回的牢笼。
可是,在千篇一律的欲望中,我还是看到一些“不同”。
一位七零后中国南方男子,四十多岁,申请家庭团聚类移民。这类申请人以女性居多,中国的中年男性们往往扮演投资人、工作签证持有者、科研工作者等身份,作为主担保人带领全家移民。
在这位男子的案子中,担保人是位七十多岁的白人男性,双方关系是普通法伴侣(Common Law Partner)。这是一对同性恋伴侣,是一位中国中年男性和一位白人老年男性的家庭团聚,双方是同性恋配偶关系,也就是普通法伴侣。
尽管没注册结婚,但普通法伴侣是被加拿大法律承认的。为了与大洋彼岸的伴侣团聚,这位中国男子选择了出走。


又有一次,遇到一个年轻的中国女孩A,正是毕业工作的年纪,一般申请工作类经济移民或与父母团聚的家庭移民,但A的担保人是另一个同龄中国女孩B,二人没有血缘或雇佣关系。
A在自我陈述中讲了她的故事:在家人的资助下她来加拿大留学并认识了B,并发现了自己的真实性取向,与B相爱。同性恋在中国不被承认,遭到极大社会压力,她的家人坚决反对她们交往,断绝了给她的经济支持,不再供她留学。为了与爱人相聚,她选择移民,B是加拿大公民,可以为她担保。
她的移民的理由是:为了个人幸福和自由、为了与爱人注册成普通法伴侣,也因为在原生国家受到社会歧视,已无法再继续待下去,所以选择出走。这个移民申请她是背着家人的,她家人对此一无所知。她最终通过了移民局批准,以同性伴侣身份移居加拿大。

一纸法律文书承载了一个人的挣扎奔波,囊括了一个人一生中最重要的转折。一个人的出走,牵动了背后的一个家庭和社会,一个元素的运动,引起了一连串物质的化学变化。不过,在我们这个古老东方社会看来仍然禁忌的东西,在大洋彼岸却见怪不怪了。
同居关系:
合法性 v.s. 公平性
加拿大对性关系的开放态度,不只是国内,也延展到移民。不仅异性恋,就算同性恋团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同居关系,在移民法中就与合法婚姻关系具有同等效力,也就是“普通法伴侣”。
什么是普通法伴侣(Common Law Partner)呢?
就是双方年龄均在18岁以上,性别不限,无论异性、同性、双性、跨性别者,双方没有婚姻关系,已连续同居12个月以上且中间没有长期分开过的伴侣。
普通法伴侣虽没有婚姻注册,但还是被视为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伴侣双方签订《普通法伴侣协议》,约定财产关系和权利义务。与注册婚姻不同的是,普通法伴侣只要任一方选择结束关系,法律上就视为伴侣关系终止,而注册婚姻终止则需要以办理离婚手续、法院宣判、死亡等条件为准,仅一方单方面选择结束是不能认定终止的。

《普通法伴侣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相当于合同,与婚前协议略同。
通过合同,让同居关系获得相当于婚姻的法律保护。
只要同居一年即可获得法律地位,这似乎很容易,是不是只要自称存在同居一年的关系,就可以成为普通法伴侣呢?
当然没那么简单,关键在于举证。
当事人要举证证明二人是同居伴侣,证据包括共有房产、合租房租约、证明共同负担生活开支的煤气、水电、电话等费用的票据,或者能证明两人共用同一地址的驾照、保险单等资料。此外,还需证明一年同居期是连续的,除短期出差、探亲外,中间没有长期断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