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件显示,原告F与被告H合伙收购和开发位于多伦多一处房产。F表示,按照约定,她出资了该房产的购买价格和开发成本的50%,因此拥有该房产50%的实益权益。F还声称,H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私自对该房产进行了抵押。该房产已翻新,自2019年6月起,她与9岁的儿子一直居住在该房产中。
被告H是该房产目前唯一的登记所有人。H说,他和F从来都不是合伙人。H对F向他提供了一些资金没有异议,但认为F提供的任何资金都是贷款,并不产生任何财产权益。此外,他对F所说的自己贡献的资金数额提出了质疑,并认为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房子翻新后,H和F目前共同居住在该物业,处境只能用十分困难来形容。H一直试图将F赶出该房产,理由是她只是未缴纳租金的房客。因为纠纷警方进行了多次干预,并提出了虐待行为的交叉指控。
F诉讼请求寻求简易判决。她寻求一份声明,表明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并且她拥有该财产50%的实益所有权权益或损害赔偿。
F还基于她所指控的多次被袭击,寻求永久禁令,禁止H干涉她对该房产的使用和享有。
H对这些攻击提出异议,并表示这些指控是虚假的。他说,F打电话给警方报告了袭击事件,只是以此来纠缠和恐吓他,让他屈服于她的要求。
法庭文件显示,F女士移民后在多伦多结识了一位女子Y,之后又结识了Y的兄长H,H是一名总承包商,在住宅物业开发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F与H及Y、还有另外一位L女士,于2018年5月1日共同签署一份“购买和开发该物业”的书面协议,各方共计出资105万元,购买位于2652 Victoria Park Avenue的物业,准备将之翻建后出租给学生。
四方的出资比例分别为H23.33%、H的妹妹Y10%、F女士33.33%、L女士33.33%。
但为了方便起见,他们同意物业的业主只署上H的名字。
后来H向安省租务仲裁委员会投诉,声称F是拖欠租金的租户,想要将F赶走,为此他还恐吓甚至殴打F。
F则将H告上法庭向其提出索赔,这时她才发现,H在未得到她同意的情况下,将物业再次做了按揭。
法官审理此案发现,4人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筹集了55万元作为首期付款,其余50万元则申请了按揭贷款。新房的翻建成本为80万元,所有都由各方按比例分摊。最终法官判4人共同投资协议有效,确认该房产构成合伙财产,H作为名义所有人为合伙企业以信托方式持有该房产。判定F女士作为合伙人拥有该房产50%的实益权益。
法官同时授予永久禁令,禁止H侵占或阻碍或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F与家人、房客或客人使用和享用该房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