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一名华人房东不当驱逐租客败诉,须赔偿3.9万加元,司法复核申请被驳回!
据CTV新闻5月13日报道,一名温哥华房东试图推翻因不当驱逐租客而被判支付3.9万加元赔偿金的裁决,但近日被卑诗省高等法院驳回。
根据上月发布、周一公开的一份法院裁决,房东黄建双(Jianshuang Huang,音译)于2023年8月购买了位于1005 Beach Ave高层公寓中的一个单位。
租客Kevin Mathew Stroesser和Mona Lotfizadeh此前以每月3,245加元租住该两居室公寓。
判决指出,两名租客在2023年5月底收到房东发出的“房东自住”为由的两个月终止租约通知,并于7月31日搬离。
一年后,租客向卑诗省住宅租务处(RTB)投诉黄建双,称她并未按照驱逐通知中所述目的亲自入住该物业。

黄建双在听证会上称,她与女儿于2023年8月1日搬入该单位,但RTB仲裁员认为证据不足,未能证明她真的居住于此。最终,仲裁员裁定房东须向两名租客支付39,040加元的赔偿金,相当于租客此前一年的租金总额,外加RTB的相关费用。
黄建双曾向RTB申请重新考虑该决定,但被驳回。她随后向卑诗省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称RTB仲裁员的裁决“明显不合理”,理由包括对“居住”的定义错误、误解证据、举证门槛过高、理由不充分等。
不过,高等法院法官Jacqueline D. Hughes驳回了黄建双的司法复核请求,认定她未能提供RTB裁决不合理的充分依据。
黄建双认为,仲裁员对“occupancy(居住)”一词理解错误、定义不清,并错误地将重点放在“vacant possession(空置占有)”上。但Hughes法官指出,仲裁员已经明确表示黄建双并未真正居住在该单位,并引用了法律中对“占有”的定义,说明“拥有但空置”不构成“居住”。
对于证据的争议,黄建双称仲裁员未认真考虑她提交的证据,包括她本人的口头陈述、水电账单、以及她是业主的相关文件。但法官指出,仲裁员已合理解释为何不采信这些证据。
根据裁决书,仲裁员指出黄建双有“充足的时间”为听证做准备,例如提供居住期间在屋内拍摄的照片、邮寄到该地址的信件或快递等,但她未提交任何具说服力的辅助文件。仲裁员因此对她的可信度产生“重大疑问”。
这也成为法官拒绝黄建双关于“举证要求过高”及“裁决理由不足”的依据。
房东指出,仲裁员关于“令人担忧”的证据缺失的评论表明她施加了“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而这并非民事案件中通常要求的举证标准。但法官认为,仲裁员只是指出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达到通常的“优势证据”标准(即“可能性大于50%”),并未适用错误的举证标准。
最终,Hughes法官驳回黄建双的司法复核申请,原RTB的裁决继续有效。
新闻来源:
https://www.ctvnews.ca/vancouver/article/vancouver-condo-buyer-ordered-to-pay-evicted-tenants-39k-after-failing-to-prove-she-moved-into-un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