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上发布的卑诗省最高法院法官Kevin D. Loo的裁决,刘某和冯某是位于36th Avenue一处房屋的业主。
根据法院裁决,在2023年4月,刘和冯与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同意以39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物业。
交易于2023年6月15日完成,但在交易完成之前,买卖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居住租赁协议,允许卖家刘和冯继续在房屋中居住直至9月底。
根据裁决,租赁协议的日期为2023年5月1日。根据协议,刘和冯每月需支付5500元的租金,并且他们需要维护房产和继续支付水电费。
根据裁决中的引述,买卖合同承认了租赁协议,指出“卖方无需支付押金”,但买方将会在租赁期结束前“暂扣”10万元。
裁决写道:“自2023年9月30日租赁协议固定期结束以来,卖家一直坚持他们有权继续以月租形式居住在该物业,并且从2023年9月底起,租金应从10万元的暂扣款中支付。”
根据法院文件,卖家刘和冯于2023年12月向卑诗省住宅租赁部门(RTB)提出了争议解决申请。
他们主张暂扣款是一笔押金,寻求RTB命令新房主王和张支付给他们,并支付利息以及“因错误扣留押金而造成的法定处罚”。
今年2月,RTB的仲裁员得出结论,认为暂扣款不是押金,并引用了买卖合同中指出无需支付此类押金的条款等原因。
王和张在RTB的裁决后,于3月1日向租户发出了10天的未支付租金终止租赁通知书。
刘和冯对此通知书提出争议,再次向RTB申请仲裁。RTB再次于4月开庭,仲裁员得出结论,之前RTB认定暂扣款不是押金,这意味着租户确实拖欠租金。
仲裁员作出了支持王和张的入住令,但当刘和冯向卑诗省最高法院申请对RTB的两个仲裁进行司法复审时,入住令被暂停。
法官Loo的最新裁决就是这一司法复审的结果。
法官指出,由于RTB第二次的仲裁依赖于第一次仲裁中对暂扣款的认定,因此基于仲裁员对暂扣款的推断,两次仲裁将同时维持或撤销。
法官Loo认为,仲裁员关于暂扣款不是押金的认定“存在缺陷”。
首先,仲裁员的推断基于暂扣款与该物业的状况无关。法官引用了《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该法将押金定义为“承租人对住宅财产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其次,买卖合同中的条款确实将暂扣款与物业的状况联系在一起,条款指出卖方有义务维护该物业。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我认为,10万元的暂扣款显然是押金,这是《住宅租赁法》中对此的定义。”
“很明显,暂扣款是为了确保租户对该物业的义务。应诉者未能提供任何其他理由。”
此外,法官指出,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暂扣款是否是押金必须根据其功能和该术语的法律定义,而不是租赁协议中如何描述。
在得出这一结论后,法官裁定,RTB的两个仲裁决定应该被撤销。
同时,法官维持了允许买家驱逐卖家的入住令,并命令RTB重新考虑两次仲裁背后的问题。他还将诉讼费判给胜诉的刘某和冯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