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一些业主利用「主要居所出售所得利润可豁免资本增值税」的税务优惠,奇招迭出来避税,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更进一步的明确了豁免标准以填补漏洞。有会计专家提醒称,某些以往有效的招数,如今也难以见效。
特许会计师梁万邦表示,从2016年纳税年度开始,出售主要住宅时就必须在报税时申请主要居所豁免,更在今年引入新的税务规则,以打击「炒卖」房产、推高楼价的行为,对何为「主要居所」做出更细致、更严格以及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朱洪恩表示,以前的条例很模糊,一般来说住在某处房产,就已经算是「主要居所」 。
「在1月1日新例实施之后,只要居住时间不足一年就售出,那都是要按商业收入来扣税,连资本增值都不算,无论这处物业时自己住还是出租、投资屋。以前的投资屋是算资本增值税,可免除50%的税。」
朱洪恩强调,也要考虑失业、婚姻破裂、父母移民来团聚、有家人去世以及破产等等意外原因,即使不满一年,也不会受此规例限制。
不能以收租作为主要目的 主要居所不限定只有1间
梁万邦称,「要满足这个「主要居所」的条件,不但要住满1年,而且不能是收租作为主要目的,你的驾照、医疗卡,银行账户登记都显示是这个地方。满足这些条件下,你的主要居所可以不限定于只有一间。」
梁万邦举例指出,一位市民在万锦市置业居住,但他因为是在多市中心地带上班,为了免去每日的长途上下班之苦,就在公司附近购入一个柏文小单位,周末时才回奥罗拉市与家人团聚,那这两处地方都算是「主要居所」。
「如果这位市民在莫斯高卡(Muskoka)还买了一座度假屋(Cottage),长假时才来居住,那也算是「主要居所」。
你这样算起来,这位市民就有3处「主要居所」了。」
关于出租的问题,梁万邦解释称,「只要业主没有用房屋的折旧来抵消租金收入以降低总收入(实现减低报税目的),那就是没有改变房屋的用途,那就还是「主要居所」。」
梁万邦举了两个相反的例子。一座5睡房的大屋,其中4个睡房全部出租出去,剩下一个睡房供单身的业主居住;另一座也是5睡房的大屋,而业主当初购买时是为了安置一家8口,随著时间推移,儿孙都已长大成人搬出去,空出许多房间,业主将其中4个睡房出租。
梁万邦表示,「前者的情况,很难自圆其说这是自己的「自住屋」;后者是为了帮补家用,要缴纳剩馀的按揭、水电而出租,这两位业主买屋的意图明显不同,自然也会是有差别待遇。」
朱洪恩进一步讲解称,许多华人业主为了帮补家用,自家住一楼和二楼,而将土库或者其中一间睡房出租出去,这也符合「房产的主要部分供自用」的标准。
「同时还要强调一点,业主不能扣除房产的折旧,而且出租时没有做大的装修,出租的面积没有超过一半,那就可以豁免。否则业主自己住土库,地上两层全部用于出租,那怎么都说不过去了。」
虽在中国或香港另有居所 加国房产不出租仍算自住屋
类似于多个主要居所的情况,业主如果在香港或中国大陆另有居所,而且居住时间一年中有11个月是在彼处,加拿大这边的房产只要不出租,依旧算是业主的「主要居所」。
朱洪恩说,「当然前提是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交税的,外国人根本不可能有这样的税务优惠。」
他还提醒那些频频买屋、卖屋的业主,房产交易太频繁也易被税务局盯上。
「有的业主隔一、两年就换新屋,就算其完全符合以上的标准,自住、不出租,但交易的频率异常的多,那税务局还是会盯上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