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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如何运用海外信托合法节税?

2020-09-24 |作者: | 来源:

加拿大国税局细化了T1135海外资产申报表的申报内容,加强了对海外资产逃税行为的打击。但对一些税务居民或新移民来说,持有海外资产还是有合理合法节税的途径。本文要讲的就是祖母信托(Granny Trusts)和移民信托(Immigration Trusts)这两种可以帮助加拿大税务居民节税的信托。
祖母信托
祖母信托是一种海外信托的统称,由于过去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一信托被上一代用于为下一代留下遗产,因此统称为为祖母信托。祖母信托要求资产授予人(Contributor)必须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且信托户头及资产完全在加拿大境外,都由非税务居民投入,整个信托资产与加拿大无关。但是资产授予人可以指定信托的受益人(Beneficiary)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此受益人从该祖母信托中获得的收益,无需在加拿大缴税。因此这一信托可以成为一个合法节税的渠道。
如果某位非加拿大税务居民,未来也不会到加拿大定居或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想要为自己在加拿大的亲人留下一份财产,就可以采取这一方式。祖母信托不仅是一种合法节税的途径,也可以安全保护境外资产,免除遗产继承时的诸多繁琐。一般来说,如果在加拿大境内继承遗产,要经过遗产法庭,办理一系列麻烦的手续。即使继承人有遗嘱,也只是稍微缩短一些进程,通常至少在6个月到1年的时间内,遗产无法真正落到继承人手中。但如果从境外的信托中转赠一份遗产给受益人,是无需经过遗产法庭的。这样做不仅时效快,还省去了许多处理费。
除此之外,境外信托还可以保证受益人不受债权人(Creditors)的追讨。这对于境外资产来说,也是一种保护。
移民信托
相较于祖母信托来说,移民信托有更多的限制。

与祖母信托一样,移民信托有诸如资产授予人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信托资产所在地和管理方必须在加拿大境外等一系列要求。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该信托必须在作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受益人登陆日起计60个月之内设立。
举例来说,假设Peter今年1月1日登陆加拿大,这个以他为受益人的移民信托,必须在2017年的12月31日之前设立,也就是60个月之内。在这个期限之内设立的移民信托内的所获收益,加拿大国税局基本上都不会课税。Peter可以考虑把自己的海外资产挂名在某位信得过的亲友名下,委托其负责管理。当然,此人不可是加拿大税务居民。由此,在2017年的12月31日之前,这个信托内的资产升值、收入,都无需向加拿大政府缴税。Peter如果需要用钱,可以从信托的本金中取出。当然,信托中的收益还是要按照所在地的税法纳税,也就是说,如果该信托设立在中国,就要按照中国的税法纳税。但如果设立在无税收的免税天堂的国家,就不用交税。
60个月结束之后,该信托中的所有收益都要按照加拿大的税法交税。但是Peter可以选在60个月期满之前,把这个信托帐户结束掉,取出钱来,依旧不用交税。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移民信托是一种短期的祖母信托。不过我所认识的人中,较少有使用这些信托来节税的,因为管理费比较高,所以除非资产很庞大,否则大多数人觉得不值得去做。如果有移民朋友考虑通过以上海外信托的方式来合理节税,也应该在有经验的专业会计师帮助下做规划,并通过有丰富的相关经验的律师一同筹划与办理以上信托的相关手续。
说到合法避税节税,我想起前段时间加拿大政府拟议的奖励检举措施,甚至鼓励家人或夫妻之间相互检举逃税行为。当然这一言论有些不妥。不过既然有检举措施,就难保没有匿名举报者。我通常会提醒我的客户,问题往往不会出在他们自己的亲友身上,而是子女的朋友圈中。很多有钱的人其实自己非常低调,但是小孩子往往比较容易有炫耀、挥霍、大笔使用现金、常常在聊天过程中口无遮拦的事情,如果遇上有心举报的人,就会防不胜防。所以,一方面自己要做到合理合法的报税与节税,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好自己的子女。毕竟,被国税局查账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
《加西周末》2013年5月18日第188期  作者:邵治寰 CGA
本文发布于: 2013-5-2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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