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乐活网(lahoo.ca)8月10日综述】省府去年修例降低业主立案法团申请解散的门槛,只需8成业主同意就可以,加上近年地产市道畅旺,令部分老化的业主立案法团(Strata)纷纷申请解散,把土地转卖给发展商,但有小业主慨叹所分得金钱,难以购回市价同等大小的居所。有律师称即使业主立案法团通过解散申请,仍需获得法庭批准;小业主如有不满,可以自行聘请律师向法官申诉。
不少人以为所住居所如获发展商看中,应该是值得高兴的事,家住高贵林市的冯太却没有这种感觉。10年前,她在高贵林奥斯汀路(Austin Ave.)一个建于1976年的城市屋屋苑Brandywine,以26万元购入一间面积1,300平方尺的城市屋,一直住得很惬意;两年前,突然有发展商表示希望收购她们屋苑。
要召开三次大会方才通过
冯太向《星岛日报》记者表示,如果没有修例,业主立案法团欲申请解散时,必需取得100%业主赞成才行,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业主反对,业主立案法团也不能解散,把土地卖给发展商。去年省府修例,业主立案法团只需要80%业主赞成就可以申请解散。
冯太又说,她的屋苑共有58户。当业主立案法团就解散之事第一次召开大会时,只有78%业主赞成;隔了约一个月,法团开第二次会议,赞成的业主仍是78%;在跟着两个月后的第三次大会,有本来不赞成的业主改变主意,令赞成的业主变为81%,亦即达到向法庭申请解散的门槛。
慨叹分得少 须重新供楼
冯太向本报记者透露,她虽然一直反对解散业主立案法团,惟基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也尊重这个议决。不过,她指从卖地所分得金额,她只能分得45万元,这批钱虽比10年前买屋时的钱多19万,但她说就难以在目前用于购买一个同等面积居所。
她慨叹道,自己快退休,但因为卖了屋,被迫购入另一较前更贵的住所并申请按揭,跟着又得供楼,“卖屋之后,一切都要重新来过”。她表示,一想到这里就极感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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