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赫德·哈穆里 肯特大学国际法讲师

2023年11月,以色列士兵在加沙海滩升起以色列国旗的视频截图 (半岛电视台)
10月7日,以色列宣布“进入战争状态”。以色列南部城镇和定居点遭到袭击后,以色列政府宣布将发起“大规模行动,保护以色列平民”。两天后,国防部长约亚夫·加兰特宣布全面封锁加沙,切断电力、燃料、水和食品供应。他说道:“我们正在与人类动物作战。”
自从那时以来,超过17700名巴勒斯坦人因以色列对加沙地带的轰炸而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是儿童。该飞地内已有超过170万人流离失所,平民无处可逃。
在这场死亡和破坏中,西方媒体和政界的主流说法是,这是一场“战争”,以色列有权“针对‘恐怖主义’自卫,巴勒斯坦的困境是一个‘人道主义’问题。这种对正在发生的事情的描述(以国际法语言为依据)完全扭曲了现实情况。
现在巴以发生的一切都是在殖民、占领和种族隔离的背景下发生的,根据国际法,这些都是非法的。以色列是殖民国家,巴勒斯坦人是被殖民的土著居民。任何未提及这些情况的国际法的提及都是对故事的歪曲。
以色列:殖民者
以色列作为殖民国家的地位在联合国成立之初就很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巴勒斯坦的情况有很多特殊之处,另一方面,它容易受到歪曲和操纵的影响,因为它是在全球南方的大规模殖民理论上结束的时候被殖民的。
例如,犹太机构的代表埃亚勒·魏茨曼(Ayel Weizman)是促成犹太复国主义项目的主要参与者之一。1947年,在联合国巴勒斯坦问题特别委员会的听证会上,当时正在审议承认以色列国的问题,他将当时发生的情况描述为犹太人的“巴勒斯坦殖民化”。
1950至1970年代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倾向于将巴勒斯坦与其他殖民国家挂钩。例如,1973年第3070号决议宣布联合国大会“谴责所有不承认人民自决和独立权利的政府,特别是仍处于殖民统治下的非洲人民和巴勒斯坦人民”。
同样,巴勒斯坦的情况也被认为与种族隔离的南非案例极其相似。例如,1971年第2787号决议指出,大会“确认人民,特别是南部非洲,尤其是津巴布韦、纳米比亚、 安哥拉、莫桑比克和几内亚(比绍)以及巴勒斯坦人民,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一切可用手段,争取自决和摆脱殖民和外国统治及外国征服的斗争的合法性”。
1967年战争结束后,以色列占领约旦河西岸、东耶路撒冷、加沙、西奈半岛和戈兰高地,促使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242号决议,该决议在序言中强调“不允许通过战争获取领土”,并呼吁“以色列武装部队从最近冲突中占领的领土上撤出”。
然而,半个多世纪以来,这些决议在英文文本中故意含糊地提及“被占领的领土”,以色列一直用它来证明其占领和吞并的合理性。该决议也为以色列开始建设定居点铺平了道路, 联合国巴勒斯坦领土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弗朗西斯卡·阿尔巴内塞在其报告A/77/356中将其定义为“殖民化”西岸。
1993年《奥斯陆协议》的签署将殖民和占领的背景抛到了一边,该协议被作为结束“巴以冲突”的“和平协议”提交给国际协议。当然,它没有做这样的事情。
以色列殖民者对巴勒斯坦人民的压迫和剥夺仍在继续。
辩护权和抵抗权
消除殖民和占领的背景有助于将巴勒斯坦人描绘成完全属于两类之一,即人道主义危机的“受害者”或“恐怖分子”。
一方面,将巴勒斯坦人的困境视为人道主义关切掩盖了其根源。正如多个联合国和人权组织报告指出的那样,以色列的占领和种族隔离摧毁了巴勒斯坦经济并使巴勒斯坦人陷入贫困。对人道主义因素的关注使援助依赖长期存在,并忽视了问责和赔偿的要求。
另一方面,将巴勒斯坦人描述为“恐怖分子”的说法掩盖了这样一个事实:以色列军队的目标始终是通过任何可能的手段消除“巴勒斯坦问题”,包括种族清洗、征服和流离失所。它还剥夺了国际法规定的巴勒斯坦人民抵抗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强调,“如果不想迫使人们将反抗暴政和压迫作为最后手段,那么人权就必须受到法治的保护。”实际上,这意味着在人权不受保护的情况下反抗暴政和压迫是可以接受的。
同样地,1950至1970年代的许多联合国大会决议、《日内瓦公约第一议定书》以及国际法院的判例法等都为人民在行使自决权时利用一切可用手段进行斗争的合法性提供证据。
当然,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抵抗,巴勒斯坦人都受到国际人道主义法中敌对行为规则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