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温一名地产经纪表示最近协助达成两宗独立屋成交,而业权是由两个互不认识的家庭分比例持有。业内人士指这个情况很不常见,不过出售业权时只要有人承接,只出售一部分业权在法律上并没有问题。
据报在过去数个月,大温一地产经纪协助完成两宗温东独立屋的成交,但则形容为“合作买屋”,即指房屋的新业主是两个不相识家庭,他们各持业权的某一份额。
万象地产经纪公司创始人谭中伟接受本报采访时指,两个不认识的人共同持有业权(co-ownership)很不常见,一般都是家人之间业权平分并同住,或是两个朋友共同购入来作投资。他亦提到共同持有业权并共居,可能会有一方占几较多百分比的业权,有机会产生居住多少面积的争议。
谭中伟说,若要售卖共同持有业权的房子,法律上没有问题。不过,若日后只有其中一方出售所属业权,可能会很难找到买家,因为他相信较少人可以接受与陌生人共同拥有业权。
据CTV报道,上述在过去数月内成交的房屋买卖是在温东格兰围—伍德兰区(Grandview-Woodland),其中一宗是由两个互不认识年轻家庭达成有关业权的协议,“合作”购入东11街(E. 11th Ave.)的一间独立屋,并入住该房屋。另一宗则是在东10街(E. 10th Ave.)附近。
达成温东上述交易的地产经纪布纳(Connie Buna)说,东11街一宗用上4月及5月商讨,但该成交的数个月前,则先协助一宗在东10街的买卖,但当时她只代表卖方。
她说,当初是由另一位买家的经纪向她提出让两个家庭合作买屋的建议,当时她想到的是,两个家庭是共同持有业权并共居,若只有其中一方打算出售他们所拥有的部分,另一方就需要与另一家庭同一屋檐下。
她还比喻找另一半业主的情况,就像是快速约会,不过是套用于买楼上。
于温东11街的独立屋有两层楼及地下室,售价为209.99万元,“合作买屋”的每个家庭只需支付约100多万元。
一个家庭居住在地下室,另一个家庭居住在二楼,一楼则是由两个家庭共同使用。
布纳说,这个情况显示大温地区居民正在寻求其他方法去突破传统住屋的限制,并对合作买屋及共居有所需求。
她指“合作买屋”有别于分契持有,前者属各业主持某个百分比的业权。
至于分契式,于温哥华市需先取得市府批核,并可能花上数以十万元计的费用,而在“合作买屋”的形式下,分拆的是业权,不是建筑物。
不过,布纳建议考虑“合作买屋”者需聘请熟悉房产业权的律师,彻底就交易详情及可能影响供款的情况进行了解,因为如果有一方想退出,情况可能变得非常混乱。
合作房屋其实早有先例,但形式不同。北温市去年公布开设该市第二个合作式住宅(co-housing),名为Driftwood Village,有27个单位,而第一个同类屋村Quayside Village有19个单位。
温哥华同样有合作式住宅,位于东33街(E. 33rd Ave.);不过,该类合作式住宅是属于分契式业权,受卑诗分契物业法(B.C. Strata Property Act)规管,业主只购入自己的单位并负责自己的按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