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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 孟晚舟为何能以“不认罪”方式获释?

原创2021-09-25 |作者:吉米言 | 来源:她乡LaChic

【她乡WEEKLY 特约撰稿吉米言】孟晚舟走了,两个麦克回来了,很好,很好。这两件事都是值得庆祝的。

图自:CBC

在加拿大温哥华卑诗最高法院现场旁听了引渡请求撤销聆讯的A.L.女士表示,当时孟女士“跟她的律师团队一一拥抱,开始几个还好,后面几个她流泪了。总体引渡请求撤销聆讯的气氛很客气,相互感谢,法官表扬了所有人,最后也表扬了孟晚舟女士的积极配合” 。

孟晚舟女士随后在卑诗最高法院门口发表了感言,“感谢卑诗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霍尔姆斯阁下在审理过程中的公平,加拿大公诉人的专业,以及加拿大政府秉持法治之精神”。我想这是当事人自己在过往近三年里对加拿大司法的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

至今还有不少人,对于孟晚舟在关于达成暂缓起诉协议(DPA)的聆讯中的无罪陈述表示疑惑。这里就牵涉到犯罪要件的概念。首先若要确定犯罪,就必须证明一个人有做违法的事情,称为犯罪行为,拉丁语叫“actus reus”。可是拉丁语有这么句话,叫“仅仅行为本身不会使得某人获罪,除非此人意在犯罪” ( 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因此我们还必须找出使人对其所产生行为负责的诱因。这就是所谓的“犯罪的意图”,拉丁语为“mens rea”。

对于多数犯罪,“犯罪的意图”都是基于有犯罪的动机。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可能发生在瞬间,也无法找到证据说明有处心积虑的动机,此时,司法将参考一个理性的人(Reasonable Person ),即一个普通的,有理智的人会在那个时刻做什么,比较两者的差别。所以承认指控中所涉及的事实,不代表承认指控;承认指控中所涉及的事实,更不代表认罪。

根据《加拿大权利自由宪章》第11条D款,“任何被控犯罪的人有权……在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听证会依法证明有罪之前,推定无罪”。无罪推定也是司法实证主义重要的检验对象,即法律假设被控一方无罪,直到公平的司法流程对证据进行充分的检验后,看能否推翻这个无罪的原始假设,从而使得有罪的对立假设成立。

最早的无罪推定始于公元六世纪的查士丁尼法典,其提出“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让否认的一方举证”。无罪推定一直是一种人的天赋自然权利。当美国政府都撤回了欺诈的起诉,撤销了引渡的请求,孟晚舟何罪之有?

图自:环球网

法律上,当权力机关羁押一个嫌疑人时,我们会要求嫌疑人受到法庭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时提出的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要求就某人被政府关押而提出司法裁决。加拿大的司法,恰好公平专业地实践着法治的精神。加拿大司法对加拿大以及美国行政执法过程进行了一次细致的检验,捍卫了“依法执法”的原则,保护了当事人不受非法执法的对待。

如今两个麦克也已经安全归来。加拿大总理亲往机场迎接,亲切握手,热烈拥抱。僵局得以突破,远胜于僵局持续的溃破。

 

作者|吉米言

责编|林伯宴

平台|她乡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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