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了一篇专题文章,深入剖析了某些腐败官员以正常交易为幌子,变相受贿的犯罪手法。在文章中,作者剑指“变异贪腐”现象,通过多名官员的具体案例,揭开了“重重掩护”下的腐败现象的隐秘外衣。
在文章中,作者开篇就一连列举了多个此类案例。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冯国庆、中国书法家协会原分党组书记、原副主席赵长青、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行长程锦前等人均在此列。
其中,冯国庆以“出售翡翠挂饰”为掩护,把3万元的手镯以90万元售出、5千元的挂件卖到了42万元;赵长青则是打着出售书法作品、润笔费、稿费的幌子敛财,把并不值钱的作品卖出天价;程锦前则以帮助协调信贷审批事项为条件,向客户低买高卖房产……总而言之,这些看似离谱的“不公平交易”背后,其实都是以钱换权的腐败。
相比于冯国庆、赵长青、程锦前这些罪行早已得到详细披露的落马官员。文章同时也详细介绍了一些此前未为公众所知的落马官员腐败细节。其中,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赵慧明,就是作者重点展开剖析的一例。
身为住建局局长,赵慧明深知住房买卖的“门道”,也很懂得利用自己的权力从中获取非法收益。任职期间,他欲将名下的住宅出售,某企业负责人在明知该房屋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以230万元的价格买入,并在事后又以补偿装修电器款为由送予赵慧明现金人民币10万元。而对于这一切,赵慧明“理所应当”地收下。后经评估,该住宅当时的价格为179万元,赵慧明从中获利51万元。
不止如此,尝到“高卖”房产的甜头后,赵慧明做起了“低买高卖”的生意。2012年3月,赵慧明利用职务影响,以市场价七折从王某手中承租商铺,王某为感谢赵慧明的帮助,又为其代办了商铺转租事宜。调查显示,在2012年3月至2018年11月,赵慧明在将商铺高价转租的过程中,实际收取租金共计387万元,而向服装城支付的租金共计267万元,整个转租过程变相收受他人财物119万元。
这样的官员能够通过买卖房产获利,是因为商业头脑高明吗?交易中的另一方显然很清楚:事实并非如此。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先后两次以低于市场价卖房给赵慧明,变相送给其34万余元。事后,这名负责人对调查人员表示:“我给赵慧明这么大的优惠,一是对他以前的关照表示感谢,二是为了能跟他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毕竟他那时是建设局局长,我们从事地产行业,跟他保持良好关系很必要。”
对于企业老板的“优惠”,赵慧明也“投桃报李”,为该房地产公司日常经营、安全保护等方面提供方便,同时,还在其承接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帮忙打招呼说情,帮助该公司获得了参与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资格。从表象上看,“低买”“高卖”“以物易物”等交易,有金钱和物品的对价支付手段,属于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形。但实际上,这种交易与党员领导干部掌握的职权或职务影响密切相关。
事实上,无论是直接上手还是通过特定关系人,无论是利用职权的“低买”还是“高卖”,都是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对此,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将受到严肃惩处。”
纵观以往的新闻,可以看出,“变相受贿”并非近年的新现象,而是一个腐败领域的“老问题”。2015年,新华社就曾对此作出专题报道。在当时的报道中,记者梳理了大量变相受贿案件,发现除以赌博形式、赞助购房形式收受贿赂外,还有巨额贺礼、虚开发票、医药回扣、标书造假等多种变相受贿方式。这些行为不但隐蔽、不易查处,也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巨大伤害。
如果直接的腐败是“裸露的疮疤”,那么变相腐败则是“深藏的腐朽”。尽管中央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但某些地方干部总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试图以各种方式规避调查。面对层出不穷的腐败形式,反腐行动必须与时俱进。遏制“变相”腐败,就要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反腐败必须与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对此,有专家建议:必须完善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特定关系人在其分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强化制度约束和监督执纪,对于违反规定谋取私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只有从制度入手,全面建成让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大环境,才能将隐蔽的“变相腐败”连根拔起。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新华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