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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问题的法律分析

2020-08-31 |作者: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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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问题正日益演变成为全球的热点问题,引起了广 泛的关注。《高度》专栏作家黄冬冬从四个方面阐述了南海 问题:一、岛礁主权归属;二、岛礁管辖海域;三、邻国海域 划界;四、临时措施。

 

岛礁主权归属


领土的获得在国际法已经有一套完整的国际法准则。对于无主的土 地,有先占和有效治理原则。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都对南 海诸岛提出了主权要求。

中国外交部20141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 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阐明的立场:“中国 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实施主权 管辖。”中国政府1946年派遣军政官员前往南海岛礁举行接收仪式, 1947 年对南海诸岛进行重新命名,1948 年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标 绘南海九段断续线。1943 12 月,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明 确规定“使日本所窃取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 归还中国。其中的“等”字表明“日本所窃取中国之领土”包括但不限 于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日本非法占领下的南海诸岛也在其中。 19457月,中美英发表后苏联亦加入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 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19458月,日本在《投降书》中宣示“日 本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1952 4 月,日本 与台湾当局(中华民国)签署“日华和约”的第二条规定,“日本国业 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 名义与要求。”这些条款表明,日本承认南海诸岛属“所窃取中国之领土”, 应归还中国。在 1972 年《中日联合声明》和 1978 年《中日和平友好条 约》中,日方再次承诺遵守有关规定。

菲律宾的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是基于1956年一位叫托马斯·克 洛马的人前往南沙群岛探险,声称他发现了这些岛屿,并给这些新发现 的岛屿命名为卡拉扬群岛。1978 6 11 日,菲律宾总统马科斯签发 1596 号总统法令,正式宣布“卡拉扬群岛”归菲律宾所有。菲律宾的主 张的核心缺陷是其所认定的“无主”地。作为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的 无主地,其前提条件之一是这些岛礁是无主的,即没有归属任何国家。 但这个基础恰恰被国家实践和中国史籍所粉碎,因为早在菲律宾于 1956 年所谓的“发现”之前,中国早就发现、命名和开发这些南沙岛礁了。

越南对于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最详尽的阐述见于 1979 928日越南外交部公布的《越南对于黄沙和长沙两群岛主权》。 其主张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古代部分和现代部分。古代部分主要是从 越南史籍收集的资料,现代部分主要是指法国统治越南期间占领南沙群 岛和西沙群岛的历史。从历史角度看,越南所称的发现、命名、开发指 的是越南沿海附件的岛礁,不是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同时,越南的发现、 命名、开发都在中国之后。从现代角度看,法国殖民者在统治法属印度 支那期间,侵占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但都遭到了中国的抵制和抗议。 日本在抗战期间侵占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但在二战后,则明确将西 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归还给了中国。

马来西亚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主权要求始于 1979 年,称这些岛礁 位于马来西亚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将南沙群岛南部部分岛礁列入马 国版图。这类主张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基础非常薄弱,因为根据陆地统治海洋的国际法原则,必须先有陆地的主权,才有海域的主权权利。而不 应是先主张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然后声称位于上面的岛礁属于主张海 域权利的国家。


岛礁管辖海域

土地统治海洋是国际法一个基本原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21 条第二款的规定,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 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作为岛礁是否拥有同 其他陆地同样的管辖海域,关键是看这些岛礁是否符合《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第 121 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 活的岩礁 , 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据此,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岛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维持 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岛屿。另一类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 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而这又涉及岛屿的法律定义,《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第 121 条第一款对岛屿的定义如下: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 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所以对于岛屿的法律定义可以分为两 方面来解读。第一,从自然地理的角度看,岛屿必须是四面环水,同时 在海水高潮时仍露出水面的陆地。第二,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可以拥 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岛屿必须不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 济生活的岩礁。

按照以上的国际法规则,至少西沙群岛中的永兴岛和南沙群岛中的 太平岛,绝对符合岛屿的规定,能够拥有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 经济区。其它的岛礁则需要具体分析。而不能满足以上两种条件的岩礁, 可以拥有领海和毗连区。


邻国海域划界


海域划界是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目前还有四百多个 海域划界的问题有待解决。这些海域划界可以大致分为相邻的海岸和相 向的海岸两类。

而中国所面临的海域划界问题,既有相邻的海岸,与朝鲜和越南的 海域划界,又有相向的海岸,如与韩国、日本、菲律宾、文莱、印度尼 西亚、马来西亚、越南。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条直线基线的规定,中国于1996 年公布了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条有 群岛基线的规定,但并未禁止其它非群岛国使用直线基线,这在国际实 践当中也是如此。


临时措施


2002 年由中国和东盟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政治文件)和 正在商议中的《南海各方行为准则》(法律文件)都属于国际法范围内 的临时措施。这些措施是当事国之间在最终解决领土和划界纠纷前所作 的安排,不影响最终的领土主权和划界归属。

参考资料

本文主要参考资料包括:

1. 中国外交部、越南外交部、菲律宾外交部、马来西亚外交部的  网站;

2. 联合国网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网站;

3.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1981
年;

4. 《国际公法案例评析》,1995
年;

5. 朴春浩主编《国际海洋边界》,1994 年;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三沙市地图》,2012 年;

7. 斯雄《南沙探秘》,2012
年;

8. 高俊国、刘宝银《南沙群岛空间融合信息分析与示警——群礁 发育 军事区位 警示系统》,2009 年。

 

 

https://admin.lahoo.ca/portal.php?mod=portalcp&ac=article&op=edit&aid=87802

本文发布于: 2016-5-31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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