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球邮报(Globe and Mail)发表了一篇 Neil Boyd 的文章。他是总部位于温哥华的国际刑法改革中心(CLR)的董事会主席,这是一家联合国附属机构。评论说,若有人在五十年前研究犯罪学,或许会认为当时加拿大对多数犯罪的惩罚过于严苛。然而,约二十年前,随着金融犯罪日益猖獗、波及面扩大且造成巨额损失,这一观点已面临新的现实挑战。

卑诗省历史上发生过两次比较大的投资骗局,其中一个是上世纪90年代发生的 Eron 按揭欺诈,这是卑诗省发生的最大骗局,有3,200多人受骗,涉及金额2.4亿元。这个骗局主要针对老人,受害人大多为卑诗省居民。另一个影响较大的案子,是2009年受到皇家骑警调查的小型期货公司Cirplus Futures 涉嫌数百万元欺诈案。该公司负责人是韩国人Sung Wan Kim,又名 Sean Kim,大多数受骗投资人是韩裔。
这些受害者承受着财务崩溃、婚姻破裂、自杀倾向及重病缠身的痛苦。而策划这两起庞氏骗局的犯罪分子分别仅获刑三至六年,却在不到一年内提前出狱——他们利用了社会普遍认为金融犯罪威胁不及暴力犯罪的认知。
说回现在,刑事审判从原先的一个月拖延至两年甚至更久。1991年最高法院的《R. v. Stinchcombe案》与2016年《R. v. Jordan案》的两个判例结果,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
Stinchcombe 案判例曾被誉为司法进步,法院裁定控方必须向辩方全面披露所有相关性证据,包括有利与不利材料,即便这些证据不会在庭审中使用,以确保被告获得公平审判。然而,其“相关性”标准较模糊,执行上依赖检控方判断,可能导致证据披露不全或延迟。
另外,案件发生后过不了几年,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证据披露程序却演变成一场噩梦。
面对加密手机、警方逮捕视频、警用随身摄像头录像、窃听录音等海量证据,检方如今不得不耗费数月乃至数年时间,整理审查调查过程中累积的数千页材料。Stinchcombe案判例的受益者恰恰是拥有充裕非法资金的有组织犯罪网络,其可借判例合理质疑、拖延甚至试图阻挠有效起诉。
2016年的Jordan案判例则为这类复杂案件设定了审判时限:省级法院案件审理不得超过18个月,联邦法院审理不得超过30个月,旨在解决司法积压、保障被告免受拖延之苦。但该判例也引发争议,部份案件因超时被撤销,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同时也对法院资源与程序管理构成压力。
但现实后果远不止于案件撤销。为避免启动审判时限,起诉往往被推迟,这意味着危险分子——其中不乏有组织犯罪成员——在漫长的证据披露过程前得以重返社会。
我们必须认识到,数字世界为跨国有组织犯罪网络提供了发展空间,若要有效应对这一威胁,我们的应对策略必须改变。我们需要通过技术创新(例如借鉴人工智能机制)等途径,简化并加速证据披露流程。修订《刑法典》也是可行方案之一。
我们面临的另一难点在于加拿大司法界对隐私概念的扩张解释导致的延误。当公民在网络环境中持续主动降低隐私期待值的当下,我们却援引《宪章》条款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时采取相反方向的做法,实属矛盾。
例如,在2024年最高法院《R. v. Bykovets案》中,5比4的多数意见认定:尽管警方获取IP地址无法直接识别用户身份,但该行为仍会引发隐私暴露风险。因此即便该信息不具备个人识别性,警方仍须事先获得司法授权才能向网络服务商(ISP)索取个人IP地址。
换言之,在应对有组织犯罪巧取豪夺的紧迫需求与保障全体加拿大人的隐私权益之间,加拿大亟需在当前复杂现实背景下寻求更优平衡。
正如川普第二任期所揭示的,加拿大正身处民主与法治双双受威胁的时代——无论出于蓄意还是疏忽,有组织犯罪正肆意生长。
在加拿大,我们必须及时拨乱反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