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江苏宿迁朱先生因父亲突发严重脑梗症状送医抢救,朱先生才发现,不久前医生称成功植入父亲颅内血管的高价进口支架竟然“消失 ” 了。眼看事态败露,涉事的操刀医师方才承认,此前的手术未能成功放置支架。
涉事的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相关医生称,“我做了这么多手术,没做成的时候很少,当时这个支架没放成,我觉得很打脸,感觉有点不好看,下不了台。”齐某称当时确有侥幸心理,对于未能安装支架却仍收取费用,其表示,”支架没有用,但也浪费掉了。你说不收费,去哪儿出这个东西?那还得让医院贴钱,我也怕处分。”收据显示该进口颅内支架47000 元。
据报道,6 月 11日,记者探访涉事医院,医院内的专家介绍栏上仍挂有涉事医生简介,医院工作人员称涉事医生近期已无门诊排班。
目前,涉事医院尚未就此事作出正式回应。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表示,如事件属实,那么涉事医生的行为可能构成了医疗事故,其所在医院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程度及赔偿比例的认定,需第三方机构进行权威的医疗鉴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该医院及医生还涉嫌伪造病历、侵犯患者以及家属知情权等,患者家属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如属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如性质严重,涉事医生可能会被吊销医师执业许可证。
图片来源: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微信公号
医生未成功植入支架却告知家属手术成功并收费:觉得打脸下不了台
综合潇湘晨报、澎湃新闻报道,朱先生介绍,他的父亲 62 岁。在今年 3 月 18日,因反复胸痛,被送到江苏宿迁第一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住院治疗。
3 月 28 日,朱先生父亲被转入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内科继续接受治疗。
3 月 31日,朱先生父亲接受脑动脉造影手术,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齐某为主刀医生。手术记录显示,朱先生父亲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其左侧椎动脉颅内段闭塞,右侧椎动脉颅内段、基底动脉重度狭窄。
4 月 6日,齐某再次作为主刀医生,对朱先生父亲进行经皮基底动脉支架植入术,术后告知家属手术成功。
图片来源:海报新闻
朱先生提供的病程记录和手术记录均显示,手术过程中,齐某将一枚 Neuroform Atlas 4.5/21支架系统,输送至病变狭窄段释放。记录中多次提到,血管狭窄问题已在手术中得到改善。
4 月 10 日,朱先生父亲出院,家属结清了住院医疗费用,合计 12万余元,部分自费。当日收费票据及相关明细显示,该手术卫生材料费近 10 万元,其中,Neuroform Atlas进口颅内支架 47000 元。
朱先生父亲出院收费票据及部分明细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5 月 4日,朱先生父亲又突发严重脑梗,这距离上次手术不到一个月。他先被救护车送至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分金亭医院抢救。但这次CT 检查发现,其颅内段部分动脉已严重堵闭,同时未发现此前植有支架。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朱先生称,因不相信这一结果,将父亲转到宿迁第一人民医院,曾作为主刀医生的齐某此时才承认,之前未能在患者颅内血管成功植入支架。
得知真相后,朱先生一家连夜将朱老汉转送至南京鼓楼医院。5 月 10日,朱老汉在该院再次接受支架植入手术,但术后,其颅内基底动脉已全部血栓堵闭导致大部分脑干损坏,但术后,其颅内基底动脉全部血栓堵闭导致脑干损坏3/4 以上。
6 月 7 日中午,朱先生父亲去世。
明明手术没有成功,医生为什么要隐瞒这一结果?
在朱先生提供的录音中,齐某说表示,“说实话,我做了这么多手术,没做成的时候很少,当时这个支架没放成,我觉得很打脸,感觉有点不好看,下不了台。”
支架没放成,去哪里了?
齐某称,支架一般预装在微导管上,但在手术过程中,导管抵达病变处被推出时,并没有看到支架自动释放撑开的显影,”360度转圈就是看不到,这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齐某猜测,可能是支架存在出厂质量问题,或在推送过程中出现脱载的情况,也有可能支架始终” 就在微导管里 “。但当家属询问其是否留存微导管,齐某称,” 已经扔了。”
” 我做完手术后的心情非常复杂,当时确实有一点侥幸心理,因为(手术)做完后患者的血管很好,血流没有支架也完全够用。”齐某称。对于未能安装支架却仍收取费用的情况,齐某表示,“支架没有用,但也浪费掉了。你说不收费,去哪儿出这个东西?那还得让医院贴钱,(我)也怕处分。”
一位神经内科医生认为
可能与支架不合适有关
据环球时报健康客户端 6 月 10日报道,根据现有报道内容,北京某三甲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万医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基底动脉介入手术风险极高。狭窄程度超过 70%的重度狭窄,需要及时进行干预治疗,否则可能危及生命。治疗方法包括口服药物、介入手术等,介入手术方式包括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无论采取哪种疗法,都需要以患者为中心,选择最适宜的疗法。介入支架手术主要由两到三名医生完成,一名医生主刀,另外一两名医生辅助,并记录手术全过程。”
万医生分析称,齐某提到支架到达基底动脉位置进不去,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可能与使用的支架类型、型号、长短不合适有关,导致在指定位置无法撑开;二是技术水平不足。”此时,医生应第一时间告知家属,尽早转到更有能力的医院,为患者实施手术。”
万医生表示,齐某将支架消失归因于支架脱载和质量问题,是其为手术失败找的一个借口,因为目前临床上支架脱载的发生率极低(不到1%)。后续经 CT检查也未发现支架,很可能是被其扔掉了。虽然手术是由主刀医生全权负责和指挥,但手术不成功,却记录为 ” 成功”,有可能是整个手术团队共同隐瞒的结果。正是由于手术失败,又未及时告知家属,才给老人后续再次发病、身亡埋下隐患。
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患者可以采取以下四种维权方式:(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2)共同委托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解决争议(3)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通过行政调解方式处理争议(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据澎湃新闻,由于未能和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协商一致,朱先生决定采取民事诉讼,希望追究医院和医疗人员的医疗过失责任。
涉事医生已无门诊排班
据潇湘晨报、澎湃新闻,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官网信息显示,涉事医生齐某为医学硕士,副主任医师,脑卒中中心介入医疗组组长,先后在多家医院学习研修神经病学、神经介入治疗。江苏省医学会介入医学分会神经介入学组委员、江苏省卒中学会神经介入专委会委员。
信息显示,齐某从事神经介入手术 10余年,擅长全脑血管造影术、颅内外血管狭窄支架置入术、慢性闭塞血管开通术,尤其擅长急性脑血管闭塞取栓开通手术,累计手术量 4000余例。
<
p style=”text-align:center;”>
据报道,6 月 11日,记者探访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院内的专家介绍栏上仍挂有涉事医生齐某的简介。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官网公布的排班表显示,齐某在今年的1 月至 5 月均有门诊排班,但 6 月未出现在排班表中。
该院门诊的一名工作人员称,齐某最近不出诊。记者拨打该院官网公开的联系方式后,一名工作人员也表示,齐某近期没有门诊排班安排,住院工作、手术安排等情况其暂不知晓。对于医院是否在调查处理此事,记者致电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其接听后未作回复并挂断电话。
记者多次致电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复。
官网显示,江苏省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是当地唯一一所公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于 2016 年 7月 19 日正式运营。医院由江苏省人民医院统一管理,现有 1715 人,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510 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346人(含博士后 1 人、博士 7 人),研究生占比 22.9%;高级职称 236 人、中级职称 494 人,中高级职称占比48.4%。
医院和涉事医生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接受环球时报健康端采访时指出,上述事件虽属医疗行业中较罕见的情况,但也暴露出相关管理问题,“明知手术失败,有可能出现不良后果,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放任了不良结果的出现,而且还向患者的近亲属隐瞒事实真相,性质就变了,就不是一般的医疗过失了。“
据澎湃新闻,” 故意隐瞒支架的情况比较少见,但性质较为恶劣。”上海政博律所主任律师王政告诉,其从业以来,只接过两起隐瞒支架植入情况的医疗纠纷案件,但终以调解的方式和解。他认为,在本起事件中,若患者家属反映的情况属实,不管医院方对医生故意隐瞒支架未能植入、伪造病历虚构手术经过等情况是否知情,当发生医疗纠纷后,若存在医疗责任,则赔偿责任主体为医院,而非医生个人。因此医院无论是否知情,负有的法律责任程度都一样,“医院应承担主责以上。”
按《民法典》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地卫生行政健康主管部门可能还会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的规定,对医院和医生进行处罚,如果性质严重,有可能吊销该医生的医师执业许可证,具体处罚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据澎湃新闻,多位关注医疗纠纷的律师向分析表示,目前单凭患者家属提供的住院病历记录、涉事医生的电话录音等内容,无法判断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须进行鉴定。不过,涉事操刀医生的隐瞒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典》和《医师法》等相关法律和医师职业道德规范。若经过当地卫健委调查,证实其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性质严重的,涉事医生会被吊销行医执照,还可能因涉嫌” 医疗事故罪 “,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9日晚,逝者的儿子朱先生告诉记者,老人已下葬,但其并未告知是否已进行尸检。对此,有律师表示,由于涉事医院的手术记录等病历涉嫌伪造,司法鉴定已存在一定难度,若老人未能接受尸检,死因难以明确。
此外,针对支架未能植入却被收费的情况,接受采访的律师均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该笔费用应当由院方承担。有律师还提出,如果支架费用通过医保结算,涉事医院可能存在骗保嫌疑。
如何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目前从国家法律到行业规范都有详细的规定。《民法典》是基本法,体现了医患双方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去年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章明确指出,医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包括基本义务、专项义务等;2018 年 10月 1日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则细化和明确了部分具体的规范要求。此外,中华医学会制定的相应诊疗规范、技术规范等,也都有明确规定。”关键在于执行落实!”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