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出国留学一年以上(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学业结束后以第一次回国护照上的入境时间为准。);
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年龄45周岁及以下;
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
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
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政府提供10万元企业开办费;
提供短期周转住所;
可购买免税车一辆;
优秀人才最高奖励100万。
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
国内“双一流”高校本科学士及以上+国(境)外高校硕士;
国内非“双一流”高校本科学士及以上+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硕士;
回国后2年内来上海并持续在上海工作(不再要求留学生回国第一份工作必须在上海)。
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合同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
根据政策,缴纳相应社保并满足规定时长。以下4类海归人才可直接落户,只要在上海全职工作,无需累缴社保:
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知名科研机构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
在国(境)外院校获得学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留学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在国(境)外院校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留学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
在广州市各区内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工作;在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工作(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清单内的非公经济单位除外);在广州创办企业或开办个体工商户;
留学人员的项目向科委申报,一次性给予1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
在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需通过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或在国外高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
享受深圳生活补贴:本科15000元/人,硕士25000元/人,博士300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