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卑诗省租户和房东签了租约,但最终并未入住,而房东却不退还押金,双方闹上民事法庭,最终仲裁庭裁决房东败诉。
2024年3月22日,租客到一出租套房进行参观。仲裁庭表示,“经过一番讨论,租户同意租用该房间。”
随后,他向代理房东支付了 550 元的损坏押金,并获得了押金收据。
根据仲裁庭的裁决,租客第二天就改变主意,不再想搬进来。他随后给房东发短信,要求退还押金。
仲裁庭的裁决指出:“被告从未退还损害赔偿押金。”
仲裁庭将注意力转向了租赁协议,其条款可以在收据上找到。租金原本是每月 1,100 元,每月最后一天支付,没有注明任何附加条款,包括有关通知、最低租赁期或押金退还的资讯。
房东声称,支付押金后,租约就被视为成立,“这笔钱可以用来支付未付的租金”。
虽然房东从未提供任何资料来支持他的主张,例如判例法或立法,但仲裁庭推断房东试图暗示租赁协议已被违反。
仲裁庭说:“我发现被告指控申请人违反了默示合约条款,即如果申请人改变主意不搬进来,他仍然需要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并且押金将被没收。”
仲裁庭根据存款收据上的语言作出了裁决。房东特意称之为“损坏押金”(damage deposit)。“其目的是确保被告有足够的资金修复申请人在租赁期间可能对房产造成的损害。与被告的论点相反,据我所知,卑诗省没有任何法律允许一方扣留用于修复潜在房产损害的押金,即使该损害并未发生。”
仲裁庭宣布,“由于申请人从未入住,我认为被告无权保留押金,必须退还。”
包括仲裁费和 550 元的损坏押金在内,房东被要求在判决后的 7 天内向房客支付 711.6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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