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件没有升级前,平台收到了事主租客的咨询,经过是这样的:

虽然租客从一开始就明确直奔主题“要毁约”,而她的关注点却聚焦到了“房东收了她3个月租金金额的押金”,并认为房东行为不合法。
按照租客说话的逻辑,似乎也知道毁约是“不对的”,所以就开始从租约本身出发,想要找到租约的不合法性或者说漏洞,那么就可以把单方面毁约变成顺理成章——这几乎是所有想要毁约的承租人常见操作。
现在面临她的有2个问题:
1. 房东收取3个押金合法么?
在安大略省,房东最多只可以收取一个月押金,而这笔钱只能用于租客最后一个月租金,而不是用于房屋损失赔偿款。所以,很多人都不称这笔钱为“押金”。
在卑诗省,房东是可以收取用于房屋损失赔偿款项押金的。没有宠物的租客这笔押金为半个月租金,有宠物的租客这笔押金为一个月租金,款项不能作为最后一个月租金抵扣。
超过额度的肯定是不合理的。
2. 合同签订3个月押金是否有效?
有效!虽然按照租客所在安大略省租房法规,房东只能收取一个月押金,但如果租客和房东达成另外的协议,双方签字同意认可,那么就算房东收取了3个月押金,合同也是有效的。
(谁让你签字了呢?986也不合法,只要年薪百万,我愿意你管得着么!)
事实上,有很多租客,尤其是留学生为了能够租到房子会主动跟房东提出可以支付额外的租金。当然,也有房东会要求租客成倍地支付押金的现象。小结一下就是:租客总想无损失毁约,而房东以多收费的办法求自保。所以,事情总是因果、因果,因因果果循环。作为租客不能既要享受租房优先的便利,又要得到想走就走的舒适;作为房东切忌逾规行事。坊间传言加拿大租房法规对租客有一定的“倾斜”,但总不能自己违规在先,又道法律偏驳。
包租姐本以为这位租客到此为止了,没想到……

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包租姐震惊了一下,这是黄世仁再现加拿大么?
先不论市长是否会在百忙之中处理这种房东和租客的鸡毛蒜皮,“室温太低”是毁约的理由吗?
- 房东和租客双方同意;
- 租客找到他人接租;
- LTB裁决租客可以终止租赁协议;
- 租客是性暴力或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 房东没有使用标准租约(2018 年4月30以后)。
所以,租客不能以“出租屋低于20度”的理由毁约。
问题来了, “出租屋室温低于20度”是“有一种冷叫租客觉得冷”,还是的确是“房东让你瑟瑟发抖”?
加拿大各省、市针对出租物业“合适的室温”都有规定。虽然,安大略省规定9月1日至6月15日最低温度应保持在20摄氏度,但租客所在城市渥太华的规定是:
晚上11:00到次日上午 6:00 房间应不低于 16.67摄氏度(62 华氏度);上午 6:00至晚上11:00 之间,房间温度应不低于摄氏20摄氏度(华氏68 度)。
官方法规:https://ottawa.ca/en/living-ottawa/laws-licences-and-permits/laws/law-z/heat-law-no-2010-210
那么渥太华的租客应该根据省级租房规定,还是市级租房规定?
理论上是市规定。
因此,租客提出的“出租屋室温低于20度”在某一个时间段是合法的。
这一条眼见可能也不行,租客还是没有死心。
她又提出:“房东随意增加室友合理吗?”
这位租客租的是一间独立屋的一间房,本身就是分租。
只要房东没有在她的屋子里“加塞”,入住人数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就是合理的。而且租客是跟房东的孩子分享住处,这也不能算“随意增加室友”。
这基本上属于诬陷了,自然也不能用来当“尚方退租宝”使用。
这也不行,那也不行,租客又抛出一个问题:“有什么办法可以提前结束合同呢?”这明摆着是一个坑,包租姐建议她找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可对这位租客来说“不行”肯定是不行的,到底怎么才行?所以她又来一个问题:“合同里写提前两个月通知房东停止租约,我是否可以拿到押金?”
这个问题是道逻辑题。
按理,就算租客提出毁约,也要承担租约上的租金,除非和房东达成和解,或找到接盘人,但房东可以以“适当理由(租客信用分不够)”拒绝租客找来的新租客。
重点是包租姐解答了所有问题后,态度已经明确的不要不要的,她的意思似乎还是想要毁约,当然也不想赔偿。
那签约有何意义?
没想到续集出现了……
租客为了证明室内温度不合规,在某红书上贴出了不同时间段室内温度的显示,还有与房东互相指责对方的截图。
然后在小作文的结尾,她写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