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乐活网lahoo.ca 思思妈妈撰写】
华人社区常有“万事通”。
一旦中国房东在社区里抱怨:“自家租客弄花了墙壁“,“搞死了花,”或者是“提前退租也不说“。
“万事通”就会跑来热情的建议:“那就扣押金啊!等房客搬走的时候和他算总账。”
一位列治文华人房东的租客2021年5月到期,房东把押金扣着不肯退。结果,2022年1月24日租务法庭判了——
琳2018年租下这house的二层。这房子的一层单独出租,房东把一楼的门厅隔断了,让一楼房客从后院出入,让琳单独用这个门厅。
有一天琳回家,看见门厅的玻璃门朝外的一侧有裂痕。
当天下午房东开了个柴油剪草机在门口轰隆隆的除草。
谁也不知道这玻璃怎么搞的,问房东,房东也说不知道。
琳没有要求房东修,反正也不影响居住。她猜测:“说不定是剪草机卷起了小石头砸了玻璃。”
等到2021年5月琳退房,房东来检查房子,撂下一句:“这个门,房主的保险不赔,因为没达到起赔额。门厅的玻璃门归你负责修。谁叫你不买租客保险的?”
琳去询价,一问价格,600刀!
凭啥?
琳也不干了:“我听说这边都是房东管修理的,玻璃门又不是我弄坏的,凭什么让我修。”
房东把嗓门一拉:“你住在这,玻璃坏了,不找你,还能找谁?这玻璃门修好要1000刀,你的押金不退了。”
琳还要争,房东不理睬,反正押金是不退的。
押金是1100刀,够做好多事呢!
琳查了Tenancy Branch Dispute Resolution的程序,100块钱的申请费把房东告上了租务法庭。
琳一狠心,还去咨询了个律师。听说卑诗省的律师贵得很,一小时几百块钱的。
律师听到“扣押金“,先问琳:“房东有没有让你签个字,说同意扣押金?”
琳眼睛都大了:“我为啥要签字同意房东扣押金,明明就不是我弄坏的~”
律师宽她心说:“首先这不是你的责任,房东如果说是你弄坏的,他要举证。你也没有签过字同意扣他押金,他扣押金就是违法,就得要双倍退你。房东一点不占理。你不用请律师,就自己这样去上庭说就可以了。”
全程不到十分钟,琳问要交多少钱,律师挥挥手,表示算了,免费。
盼星星盼月亮的等到开庭那天。租务法庭现在都是电话开庭。
琳先打电话进去,说一个code,这电话就接通了法官,叮咚一声,房东的电话也接了进来。
法官先问了双方,啥时候开始租房,啥时候退房,租金多少等常规问题。
没等琳这个“原告”开口,法官先问房东:“你为啥一直拿她的押金不还,你的理由是啥?”
房东立刻打开了话匣子:“凭啥要找我退押金?她弄坏我玻璃都没赔我的!”滔滔不绝五分钟。
法官转头问琳,“你有啥要说的?”
琳反驳:“凭啥说是我弄坏的,坏的时候我根本就没在。我问了房东,房东也不知道,这个门是外墙的,是common area,我住在这,我住的楼上,也不能成天帮房东看守外墙。”
法官不理会两人热议的玻璃门。再问房东:“她搬走时,留给你通讯地址了吗?”
房东:“我没收到,我不知道她的通讯地址。她弄坏了我的东西没赔偿,我的房子还有这里哪里都磨损了,保险也不赔…..”
琳插口:“我留了3次通讯地址给他!后两次都用的挂号信。“接着把Canada Post 的收据和复印的信封一亮。
法官再问房东:“我看到这三封信上有邮戳,也有收据,所以你到底收到没?“
房东有点支吾:“第一次和第二次都没收到,第三次收到了。“
法官惊奇的说:“既然有房客的通讯地址,为啥你不退押金?房东必须退租客双倍押金,休庭!”
这开庭全长半小时,比考个雅思还要短。
整个过程,法官一句没问房东的玻璃门到底要多少钱,也没去管到底这是不是房客弄坏的,到底该不该房客修。法官始终追着问房东,收没收到房客的通讯地址,哪怕房客是寄的平信,有邮戳有收据那就是收到了。
在法律眼中看来,只要房东有房客的通讯地址,那就该退押金。不退,赔双倍。
1月25日,一张order发到琳手上:房东双倍退还押金,一共2200元,还要负担琳交的100刀申请费。
法官写道:在这个案件中,房客退房,6月10日用信件提供给了房东她的地址,虽然房东说没收到信件,但有房客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我认定房东在6月15日已经收到了房客的地址。根据Residential Tenancy Act《租务法》的38条第一款,房东应该在收到地址之日起十五日内(即6月30日)或者退押金,或者来本庭申请让房客赔偿。这两项,房东一样都没有做。
所以,房东(扣留押金)违反了租务法第38条。判令房东双倍退还押金。房东还应还房客100元的申请费。房客有权获得2300元。
在加拿大当房东,别按中国思维办事。要扣押金,得有房客书面同意,或者是去小额法庭,租务法庭告房客,让法官命令房客对损害进行赔偿。否则就是违法,就判房东退两倍的押金,搞不好还有利息的!
移民,移的是民,原来的法律并没有跟着移。在卑诗省,押金没有房客的书面同意不能扣,扣了就是双倍。
转给还不知道的中国房东吧。
(为便于理解,本文将仲裁员统称法官。根据租务法庭最新案例,由作者采访当事人后撰写,当事人为化名。本文图片由被采访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