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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遇到仇恨犯罪应该怎么办?法律专家给出答案

2021-06-14 |作者:杨诚 | 来源:高度见闻

近一年多以来,我们在BC见证了飙升的反亚裔仇恨犯罪案件,其中有不少是在公共场合使用种族仇恨的语言辱骂华裔、攻击华裔的案件。
这些仇恨犯罪案件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起诉和审判,必然会助长社会上的反亚裔种族主义分子继续散布仇恨言论和实施仇恨犯罪,因为他们无需顾虑这种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

同时,也会使被害人丧失对加拿大法治的信心,误以为加拿大的法治不能保障亚裔被害人的权利,进而造成亚裔加拿大人与加拿大主流社会的隔阂与对立。

不久前在美国针对亚裔的暴力犯罪飙升时,有些人主张成立自卫队,号召大家马上去购买武器,准备巷战,搞武装团队,准备以暴制暴,诸如此类。这是非常危险的。

我们要对加拿大的司法制度有信心,但也要了解加拿大司法制度的不足。在全球法治评估排名榜上,加拿大始终是排名前十名的国家,今年的得分是总分81分,其中,人权得分是82分,但是刑事司法得分只有74分,其中“刑事侦查的有效性”的得分仅69分。

这说明了什么?虽然,在总体上我们加拿大在法治和人权保障方面做得很好,名列前茅,但是,在刑事司法,尤其是刑事侦查即警方对案件的调查方面做的不够有力,得分比较低。

对仇恨犯罪也有处理不力的问题。这在加拿大是一个公认的问题,在主流媒体上经常讨论,在政府的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消息也说明了这一点。仇恨犯罪在统计上的黑数,即没有报案的数量,是很大的。

我看到一个官方估计,说大约2/3的仇恨犯罪案件没有向警方报案,只有1/3报案了。而1/3报案的案件真正被纳入司法程序严肃处理的比例又不高。这又会加剧报案比例不高的情况,形成恶性循环。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认识到,加拿大是法治国家,大家要相信法治;另一方面也要明白,加拿大在打击仇恨犯罪、反对种族歧视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什么是仇恨犯罪(hate crime)?有的人会讲,《加拿大刑事法典》上没有仇恨犯罪–“There”s no such thing called hate crime”。

这个话只讲对了一半。《刑法典》上确实没有一条罪名叫做hate crime,《刑法典》上也没有一个定义叫hate crime。但是《刑法典》上有一系列的规定,它规定的就是我们所讲的hate crime。有哪些规定呢?

第一条的定义是《刑法典》318条,advocating genocide,即宣传、鼓吹种族灭绝。比如,2013年11月,在Metrotown商场的公共洗手间里面出现了Kill all Chinese(”杀光中国人“)的标语。像这种标语就是属于advocating genocide。

 

有人可能会质疑,认为这属于“言论自由”。加拿大宪法确实保证言论自由。但是,公然发表种族歧视的言论不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此外,也是为了慎重,加拿大刑法典规定,对这个罪的起诉要经过省检察长的批准。一般的犯罪起诉是不需要经过省检察长批准,只要按起诉政策依法进行即可。

BC省的起诉政策是一本厚书《检察官政策手册》,其中有专门的hate crime policy。这说明本省不仅有官方确定的“仇恨犯罪“,而且在起诉政策上很重视这种案件。

第二条的定义是《刑法典》319条第一款规定,叫publicly inciting hatred,公然煽动仇恨。什么意思呢?如果嫌疑人不是在家里面关了门骂“F Chinese”或者F另外一个人群,而是在公开场合表达了对某一个种族、族裔、人群的仇恨,就可能构成公然煽动仇恨。

《刑法典》原则上不管家里的私事,家庭暴力等犯罪当然除外。在家里自己辱骂某一种族,一般不属于刑法过问的范围。

但是,在公共场合这么干是不行的。餐厅、马路、咖啡馆、公共停车场、商场等等,都属于公共场合。比如,列治文咖啡馆泼咖啡案件中的嫌疑人在公共场合公然辱骂华裔“F Chinese”,就可能构成公然煽动仇恨罪。

 

2019年发生的列治文停车场辱骂华裔事件,我认为也构成了这条罪。因为,那是个大型商场的停车场,人很多,嫌疑人反复叫嚷充满种族仇恨的“F Chinese”,显然是属于刑事犯罪,不是什么民事纠纷。

 

第三条罪名是willfully promoting hatred,即有意散布仇恨。这条罪同前一条罪有什么区别呢?它们的区别在于本罪要求证明“willfully”,即“故意”。比如,在列治文泼咖啡案中,嫌犯反复说“F Chinese”,这显然是故意散布对华裔的仇恨。因此,这起泼咖啡案件也可能涉及这条罪名。

再以一个案例来说明。阿省有位高中教师,在课堂上散布诋毁犹太人的阴谋论,说犹太人要统治全世界,犹太人要消灭基督教,加拿大学校里教的历史课讲的对犹太人的大屠杀都是误导,等等。1984年此人被以故意鼓吹仇恨罪起诉。他不服,认为干涉了他的言论自由,他在课堂上是学术讨论。案件经一审定罪,二审上诉后翻案,然后三审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从1984年到1990年,官司打了六年。

最后,加拿大最高法院以4:3的票数判决他有罪。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除了规定有言论自由以外,在第15条还规定了族裔的平等,在27条规定了多元文化主义。加拿大宪章第一条规定,对于宪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加拿大在法律上可加以合理限制,即Reasonable limit,只要这种限制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认为是合理的即可。因此,不要以为加拿大宪章规定了言论自由,人们就能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可以公然煽动种族仇恨。

 

除了上述三条仇恨宣传的罪名之外,还有以仇恨为动机的犯罪,hate motivated crimes。比如,以仇恨为动机的暴乱、抢劫、涂鸦、放火等等,都属于此类。

像1907年在温哥华发生的白人暴徒对唐人街的暴力冲击事件,就是以仇恨为动机的暴力犯罪。如果发生在今天,就应该当作仇恨犯罪处理,对判决有罪的犯罪分子要加重刑罚。还有,多年前曾在史坦利公园发生过谋杀同性恋人士的案件,也属于仇恨犯罪。

这一次列治文咖啡馆泼咖啡的案件虽然没有那么严重,不是打砸抢烧,仍然可以认定为以仇恨为动机的攻击罪assault和mischief损坏财物罪。攻击罪不一定非要身体接触,有时候没有身体接触,比如有人拿着刀威胁他人,也可以构成攻击罪。将热咖啡泼到他人脸上,属于攻击罪无疑。

mischief损坏财物罪,包括损害或妨碍财产的正常使用。比如去年有人对唐人街的石狮子涂鸦,刷了仇恨华人的语言,这就是mischief。在咖啡馆里骂人,也可以构成此罪,因为妨碍了咖啡馆的正常营运和别人对咖啡馆服务的正常享受。

列治文泼咖啡案还可能构成causing disturbance(引起混乱、扰乱秩序罪)。《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只要不是在住宅里面,而是在另外的场所大声或使用侮辱性的下流语言,或者是妨碍、骚扰他人,在公共场合或附近造成干扰,都可以构成此罪。

综合来说,仇恨罪并非是要动枪动刀才算。按照加拿大刑法,公然使用仇恨语言辱骂某一种族属于仇恨宣传罪,而对于以仇恨为动机的其他犯罪,法官在量刑时要考虑仇恨动机,加重判刑。

 

文/杨诚

供稿/反对仇恨亚裔犯罪关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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