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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美澳 海外移民税务政策之比较(一)

2020-09-24 |作者: | 来源:

需要就全球收入报税吗?
中国、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都对各自的税务居民全球征税。但各国对税务居民的定义不尽相同。对于非税务居民,四国都只要求申报各国境内收入。
根据中国税局的规定,如果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由于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期满1年,应当就您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就是指中国的税务居民。
加拿大税局对税务居民征收全球收入,即在加拿大境内或境外获得的收入都要上报。根据加拿大的税法,您的纳税义务(是否为税务居民)取决于您的居住状况。决定您的居住状况需要综合考虑您的各种相关因素,包括在加拿大的居住联系,在国外居留的目的和永久性,以及在国外的联系。

美国税局要求所有美国公民及永久居民申报全球收入。
澳大利亚税局对税务居民的全球收入进行征税,包括海外资产、投资及遗产收入。基本上居民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就会被认为是税务居民:
一直居住在澳洲
移民到澳洲并永久居住
已经在澳洲持续居住6个月或以上,并且大部分的时间里从事同一份工作,居住在同一个住所
在一个财务年度里,已经在澳洲居住多于6个月,除非常住地在海外并且没有意愿居住在澳洲
只是暂时到海外,并且不准备在另一个国家建立永久住所
是来澳洲学习的留学生并且所注册课程超过6个月

需要申报海外资产吗?
加拿大和美国都要求税务居民申报海外资产,但对哪种海外资产需要申报定义不同。澳大利亚对海外资产没有申报要求。中国则新修订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要求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在中国,修改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而根据原《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即流量),没有包括中国居民的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状况(即存量)。此外,考虑到将非居民作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已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修改后《办法》将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到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与此同时,根据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以及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情况,增加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的申报要求;增加对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加拿大税局要求满足以下条件的居民提交海外收入核对表(T1135)来申报海外资产:
一年中,拥有超过$10万加币(成本价)海外投资资产的加拿大居民,公司和信托,
合伙人公司拥有超过$10万加币的海外投资资产,并且在申报期内,这个合伙人公司中的非居民成员收入或亏损所占比例少于90%
申报的海外投资资产包括在海外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海外公司中的股份,非居民信托中的利息收入,由外国政府或外国公司发行的债券或信用债券,海外互惠基金份额和利息收入,位于加拿大境外的房地产,以及其它盈利的海外资产。

但是,海外投资资产不包括:
个人用途的资产,即任何主要由个人使用或用于个人享受的资产,例如汽车,度假房产,珠宝,艺术品或任何这类资产
只在积极经营企业中使用的资产,例如企业库存或设备以及用于企业业务的大楼
从2013税务年度开始,拥有海外资产的加拿大人且该资产成本超过$10万加元,被要求向加拿大税局提供额外的信息。新增的申报要求包括具体海外机构的名字或其它加拿大以外持有资金的实体的名字,与海外资产相关联的具体国家及从海外资产中产生的收入。
2013年税局的经济行动计划提出的措施中还要求金融机构等向加拿大税局申报金额大于$10,000的国际电子资金转账。
美国税局要求纳税人申报海外金融账户和海外金融资产。海外金融账户包括通过银行或经纪开通的储蓄账户,存款账户,支票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根据《银行保密法案》的规定,如果您的海外金融账户(存在财务利益, 有签署权, 或有其它可动用权力的账户)总值在任何时候超过$10,000, 您必须填写国外银行和金融账户申报表(TDF90-22.1表)向税局申报。
同时,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要求一些海外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税局报告由美国纳税人或境外主体(美国纳税人占有大量所有者权益)所持有的金融账户。
特定海外金融资产包括:
海外金融机构中开设的金融账户
由非美国法人发行的股票或证券
由非美国法人发行的或与非美国法人合作发行的金融工具或金融合约
任何来自于海外实体的利息
任何来自于海外合伙人、信托、遗产、退休金、含有退保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的利息
特定海外金融资产不包括:
海外个人住宅或出租房屋,除非该房产由海外实体持有
外币
持有的美国金融机构的股份或美国共同基金内持有的外国股票或证券
在外国金融机构的美国分支开立的金融账户
如果您持有以上所述海外金融资产,必须通过特殊海外金融资产表(8938表)向税局申报这些资产。但是如果您持有的特殊海外金融资产不足一定金额就不需要提交8938表。如果税年底资产总价值在$50000或更少,就不需要申报这些资产,除非这些资产在税务年度中任何时候达到过$75000。如果您居住在美国境外,这一门槛金额更高。报税时您是否有配偶,这一金额也不相同。并且,如果您在该纳税年度不需要提交税表,不论您的海外金融资产金额达到多少,都不用提交8938表。
澳大利亚税局并不要求申报海外资产,但要求披露海外收入,包括通过海外资产而获得的收入,例如租金收入、资本收益、利息收入、分红收入等。
本文发布于: 2014-6-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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