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
同性婚姻:加拿大承认同性婚姻。
居住地问题:非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结婚的,无论婚姻在任何一方的居住国是否有效,加拿大予以承认;并且如果若其居住国法院法律因不承认其婚姻效力而拒绝受理其离婚的,加拿大法院对其离婚具有管辖权。(扩展到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在中国不被中国法承认,但是中国公民能够在加拿大结婚,此婚姻获得加拿大承认,并且离婚也能适用加拿大法律)

二、Common Law Relationship
卑诗省2013年3.18出台的家庭法(Family Law Act),在这个方面的新规令人瞩目。根据FLA规定,如果与一人处于“类似婚姻的关系”并育有子女;或者与一人生活在“类似婚姻的关系”持续两年,那么此人视为配偶。这就是人们俗称的同居两年分手与离婚相似。
- 此处配偶虽没有正式缔结婚姻,但是分开时的权利义务(例如:子女抚养,赡养费、财产分割)适用法律与离婚适用的法律相同
- 就算其中一双或双方与他人处于婚姻关系中,若两人同居处于”类似婚姻的关系“中超过两年,也适用此条
- 关于如何界定”类似婚姻的关系“:同居当然是最主要的一个因素,但不只是唯一考量。有案例中,两人同居数年后“协定分手”,经济上相互独立,但是同住一个屋檐下,一起参加家庭聚会以情侣身份示人,法官综合其他各种因素,仍认定两人在协定分手之后,仍处于“类似婚姻的关系中”。(此处”协定分手“打引号,主要是因为很多关于处于关系中的时长存在争议,是因为会牵扯到财产分割,并且各执一词,所以到底分还是没分,并不能肯定)
三、离婚(分居)时的财产分割
这是大家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但碰巧法律很难一刀切得给出答案,除了非黑即白的领域,往往有很多争议的空间,下面就给大家一个简要的概述。
家庭财产的范围:
- 起止时间为:从在一起之日起至分开之日结束;但下列情况,法律不认可为分开
o 分开后又以复合为目的在一起的
o 分开后又重新住在一起,住在一起的时间总计超过90日
不可分的财产:
婚前/同居前财产(但财产的增值可分,贬值不可分)
一方继承的遗产
一方收到的第三方赠与(可能存在争议:如父母给孩子买房,这到底是只给一方的赠与,还是给双方的赠与)
一方受伤或损失所收到的赔偿
一方为受益人的全权信托,由他人设立并对此配偶无贡献
以上财产转让后获取的财产(此条举证上困难,比如卖掉了婚前买的房子,获得的钱一半给新房子付了首付,一半用于投资,那么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证明这些钱的来源是婚前财产)
家庭财产:
总的来说范围广泛,包括公司合伙的股份,现金,退休金(pension),存款等等。
- 注意:不可分的财产,在婚姻/同居期间的增值,属于家庭财产(可分)
比如:父母为子女买房为例,婚前买房,婚姻/同居期间的增值部分,离婚/分居时平分;婚后帮忙买的房,最好要指明是只给其中一方的赠与,而不是给双方的,就算如此,离婚/分居时,增值部分仍需平分。
四、赡养费
在离婚/分居时,收入高的一方须给另一方赡养费,以维持相当的生活水平。
赡养费支付也有期限,婚姻持续越长,需支付赡养费的时间越长,且根据有无子女。支付金额计算标准不同。赡养费有公式可以计算,总的来说,与收入差距,关系持续时间长度成正比,若关系持续超过20年,则赡养费须一直支付。
五、子女抚养
BC 不存在像中国的一方取得抚养权,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就万事大吉。
总的来说,子女的抚养遵从“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其方案可以非常灵活。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子女与自己相处的时间,比如周一至周五在父亲家,周末在母亲家,第二周则相反。可以是各50%的时间,也可以是30%-70%。
但是,父母对子女个项事情的话语权,不因为照顾时间的长短而异,事无巨细得都可能存在争议:小到子女参加哪项课外活动,到去哪个学校就学,到父亲出国定居能不能带孩子走。这些争议,如果父母不能协商,法庭的判断标准,就是”孩子的最佳利益“,仅一条原则。
如果一方照顾孩子的时间少于40%,那就需要按照法律付给另一方抚养费,否则就是各项费用平分;
但即便如此,有些过高支出,如一方坚持让小孩去昂贵的私校,而另一方无法负担,其费用能不能让主张去私校的那方单独负担,都可能存在争议。
因此在离婚这件极为伤神的事情中,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家庭财产的分割是重点。特别是我们生活在海外的华人,带着原居地固有的法律意识,面对新生活的变化无常,总会感到无所适从。卑诗省新《家庭法》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关于配偶之间的家庭财产该如何分配,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中家庭财产的分配也并不一定是各持一半。因此“王马之争”如果在温哥华审理马蓉“净身出户”可能性不大,就算转移财产也只能是少分点而已;至于孩子抚养权势必是一场硬仗。
作者:Elena 梳塬,为英属哥伦比亚大学(UBC)法学院法律博士(Juris Doctor)项目三年级的学生,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主修法律。在法学院呆了六年,不免对法律产生理想主义般的信仰,常受到access to justice的熏陶,读书期间也发觉中加两国在法律体系、理念上有诸多不同,而中国移民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难以得到一手的法律资讯,把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用浅显的语言介绍给大家。专栏仅作为提供法律信息之用,不代表律师法律意见,若读者需要法律意见,请咨询律师。
来源:梳塬的中加法律书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