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的庭审到此结束。请明天继续关注加拿大乐活网的现场直播。
中午12:25
辩方律师Fenton结束陈述:孟晚舟没有双重犯罪。这是法律问题。检方请求星期三开始做陈述,得到法官的许可。至此,孟晚舟律师团队的陈述结束,下午休庭。
中午12:20
辩方要求休息5分钟。似乎要结束陈述。
中午12:10
法官发布了辩方今早提交的对法官问题的书面回答。辩方又谈到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法令,怎么能够进口这些法令并运用于孟晚舟引渡案,以便说明所指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并谈到银行被罚款以及其它经济损失都是因为美国的制裁令所致。
上午11:40
在辩方律师继续讨论所指的欺诈行为时,法官强调说,她对他们的合作律师先前提出的论点进行“重复”讨论表示关注。
法官Holmes并提出了所指的行为对汇丰银行造成声誉风险的问题,可能导致其他人不跟该行做生意了。这是在加拿大也可能发生的风险。
辩方律师Fenton回应说,如果所指的行为发生在加拿大,它不会对汇丰银行造成声誉风险,因为所有的风险都与美国制裁令有关。
法官再问,如果在加拿大的投资人不喜欢汇丰银行违反了美国制裁伊朗法令,而在加拿大不跟该银行做生意了,这不是一种风险吗?
上午11:35再开庭
辩方律师Fenton说,这个案子不寻常,所指的欺诈不寻常,所指的在美国的损失风险,完全是由于法律上的风险….在制裁法下引起的。
上午10:45
孟晚舟的另一名律师(Scott Fenton)代表辩方就孟晚舟案中的欺诈指控,开始引据法律来做陈述。一直到听证中间休息
上午10:00 孟晚舟入座,与翻译员一起坐在其律师团队的后面。孟晚舟在看一份文件。
法官入场。听证开始。
今日开庭后,孟晚舟的律师Gottardi首先陈述回答昨天法官提出的这个问题,在那样的情况下,能有一个可行的国内起诉吗? 律师回答“没有”。因为银行在加拿大不会面临风险,没有法律结果,没有实际的经济损失威胁。
法官打断律师说,这里假设是没有引渡的情况下,只是审视一个在国内的欺诈起诉。
辩方认为案件所涉及的所有元素都应当发生在加拿大。
法官又问,如果一个人在温哥华打电话,误导了另外一个国家的银行经理,导致这家银行遭受财务损失。辩方律师Gottardi说: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可行的(欺诈)起诉。
双方围绕这个问题你来我往。
法官表示,她不知道为如果按照加拿大的法律来理解,这是一个可行的欺诈,那么,为什么在一个引渡案中,这个行为就不足以在加拿大被起诉了,而且,为什么在孟晚舟引渡案中就不足以被起诉了。
辩方没有回答法官的第一个问题。而是回答第2个和第3个,期间被法官数次中止。
辩方开始把讨论转到双重犯罪。辩方律师Gottardi说,不能引进外国的法律(指美国制裁令)作为一个独立的风险来源。
1月21日,华为公司财务总监孟晚舟引渡听证进入第二天,在位于温哥华的加拿大卑诗省最高法院进行。
在昨天听证结束前,法官Heather Holmes问孟晚舟的律师,如果孟晚舟是在加拿大向汇丰银行提供了被指控是误导银行的Power Point,而不是在香港提供的,那么,在加拿大是否可以起诉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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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48分,霍姆斯大法官:“如果我们在这里提起诉讼,就称之为欺诈,那么在分析国内案件时,我们为什么不称之为欺诈呢?” 辩方律师十分谨慎地答道:“我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2点40分,法官此时有点跑题了,他想谈谈所谓的欺诈罪名。“如果这不是引渡程序,让我们假设这是国内起诉,让我们假设事实与指控完全一致,但有一点不同,那就是如果孟在加拿大做的ppt。其他的都一样。那么,所谓的虚假陈述会对外国银行机构造成伤害和剥夺,因为它会产生损失风险。”霍尔姆斯法官基本上是在问,如果孟晚舟在加拿大做了ppt,而汇丰银行因为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而处于危险之中,结果会怎样……加拿大能在这里提起诈骗案诉讼吗?(但是事实是,2013年的那个ppt并不是在加拿大做的,因此这个假设是没有意义的。)
2点35分,辩方:加拿大不仅允许企业和伊朗做生意,甚至是鼓励企业与伊朗做生意的。法官:“从本质上讲,你是在转移这种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2点24分,辩方律师:“判例法规定,我们必须假设孟的所有行为都发生在加拿大,不是部分行为,而是全部行为都发生在加拿大才适用。”
2点22分,辩方律师:“引渡案庭审法官唯一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孟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在加拿大构成犯罪。就是这么简单。”
2点16分霍姆斯大法官还没有提出的任何非常“尖锐”的问题。 孟方律师非常机警且专心。 公共画廊里有几个空座位。
孟方律师指出,美国根本不会关注中国公司曾否在半个地球之外“欺骗”一家香港银行,其真正意图是推动制裁。
庭审重新开始。法官先前宣布休庭15、20分钟。
孟晚舟步出与人轻松交谈。孟方律师指,加国先前已经容许加国金融机构与伊朗打交道,当时外长更说可以开拓商贸机会。又说制裁与杀人强奸等罪行不能等同。
上午10点46分,辩方律师发言:是否符合“双重犯罪”的条件,是本案的关键点,而加拿大并没有针对伊朗商贸活动采取制裁,因此孟晚舟女士并不符合“双重犯罪”的条件。
孟方律师指出,加国作为主权国家,不能被强制惩罚在加国没有犯罪的人;有权应顺引渡要求,也有权拒绝引渡要求。
孟方律师指出,美国对孟“诈骗”的指控,其真正目的是推行制裁。因为如果没有美国对伊朗的制裁,就不会有之后的一系列指控。
孟方律师相信可在两天内完成陈词。法庭安排了5天时间审讯。
法官容许孟晚舟从被告席坐到律师团队后边。
孟晚舟引渡聆讯启动,孟本人身穿黑色白点连衣裙进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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