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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乐活网lahoo.ca 5月21日报道】多伦多一名华裔男子涉嫌醉酒驾驶被警方拘捕,酒精测试发现血液中酒精含量(BAC)超标一倍。他以警察当时缺乏合理和可能的理由以醉酒驾驶作出拘捕,要求法庭排除唿气测试结果。法官以执法警员当时有充份证据怀疑,裁定被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控罪成立,但醉酒驾驶罪不成立。
法庭文件显示,一名当差2年的约克区警队女警,在2015年12月31日深夜11时31分,驾驶巡逻车沿坚尼地路南行,发现多辆行驶在快线的车辆转入慢线超车。她发现一辆汽车在时速60公里的路段,以40公里车速行驶。女警驾车尾随约1至2分钟,看见该辆汽车以大捌弯左转入丹尼逊街慢线,然后转入快线。警员开动警车的闪灯和响警号后,前车停在快线上。警员于是将警车驶至该车左边。警员初时无法与司机有眼神接触,最终能示意司机将汽车停到右边。司机将车辆转入旧坚尼地路后停靠路旁。
女警下车向司机表示截停他是因为没有开启车灯。警员发觉司机不懂得英文,于是要求广东话翻译。警员向司机索取驾驶执照,发现司机动作缓慢,但没有笨手笨脚。警员嗅到司机唿吸时有酒气,但当时没有察觉眼神有异或说话含煳。
司机打手提电话并开启免提。警员以英文告诉电话的另一方,要司机拔出车匙。对方通知司机拔出车匙交给警员。警员没有发现司机的动作有困难。
警员拘捕司机后,才发现司机半闭着眼睛;其后在打击醉酒驾驶RIDE的流动测试车上,才发现司机眼睛通红和水汪汪。
警员的记事簿显示,司机无法告诉警员所讲的语言。警员也没有向接手提电话的对方询问司机讲那一种语言。
女警在11时33分要求讲广东话的警员协助后,2分钟将司机拘捕。讲广东话的警员在11时39分到场,才发现司机讲国语。讲广东话的警员于是召唤另一名讲国语的警员。该名讲国语的警员在11时49分抵达。
讲国语的男警向司机读出有找律师的权利、警诫供词和要求司机接受唿气测试。法官留意到女警只是向该名男警员向司机讲出基上述内容,但没有提供任何理由。
女警作供表示,是依从调度员指示押司机到流动测试车。女警在接受询问时承认,没有察觉司机行动有任何困难,笔记也没有任何纪录调度员如何和何时指示她押司机接受酒精测试。
女警声称,由于言语问题浪费约10分钟时间。她也承认没有询问负责翻译的男警,向司机读出权利后的反应。讲国语的男警有9年警职经验。他作供说向司机读出有找律师的权利、警诫供词和要求司机接受唿气测试后,司机要求讲国语的当值律师。
法官关注到男警向司机要求接受唿气测试,但没有获知女警的理据。不过,法官同意男警在当日定位是一名翻译。
法官指出,安省最高法院判例对警察截查醉酒驾驶的标准定义为只需要有合理怀疑,不必要有证据甚或是表证。警员也不必等到被告严重醉酒才有理由作出拘捕。不清醒驾驶或醉酒驾驶(Impaired Driving)的范围,可以从很轻微以至很明显。
法官指出,女警拘捕司机有充份客观事实,包括她发现一辆汽车在时速60公里的路段,以40公里车速行驶在快线上,令多辆汽车要由慢线超车;夜晚驾车没有开车灯;左转丹尼逊街时大捌弯;警员启动警车闪灯和响警号,司机将车辆停在快线而不是靠右边;警员将巡逻车停在左边后,司机仍眼望前方,几秒钟后才转头望警员;警员嗅到有酒味;司机动作缓慢;还有车内地下有水樽。
被告认为男警员没有观察到行动缓慢,两名警员的笔记也有矛盾。不过法官指出,根本没有考虑到行动缓慢,甚至是眼睛的问题。两名警员缺乏经验,笔记应该更详细,但不影响两人的可信性。
法官指出本案的关键是女警在11时35分拘捕被告时,是否有理由相信被告醉酒驾驶。警员提供的事实之中,最重要一点是被告将汽车停在快线。法官接纳被告受闪灯和警号所惊吓,但指出由于没有正常本能地将车辆停靠路旁,明显是因为不清醒。因此驳回被告提出的人权宪章权益。法官裁定被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60毫克的控罪成立,但醉酒驾驶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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