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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克警扫黄组将严打嫖客 重犯可囚5年

2020-09-14 |作者: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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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钱诱骗女子卖淫」 罪名起诉


联邦政府2014年实施C36号《娼妓法》,最大转变是执法人员于扫黄行动期间,如果发现嫖客光顾性工作者,嫖客将面对起诉甚至刑罚。多伦多约克区警队扫黄组警官坦言,警方势将向扫黄时「断正」嫖客雷厉执法。

《新娼妓法》C-36号法案在2014年底开始实施,执法人员以往会起诉卖淫的性工作者,在新法下执法人员除了继续向操控女子卖淫的扯皮条等人外,也会向「购买」性服务的嫖客「开刀」,警方将以用金钱诱骗他人卖淫等罪名提出起诉。

约克区警队扫黄组高级探长凯斯(Det.Sgt Peter Casey)透露,警方曾于2015年一次扫黄行动中,拘捕32名图光顾未成年少女的嫖客,这批男子年龄介乎18至54岁,来自万锦市、烈治文山市、史托维尔市及百福特镇(Bradford),警方以「金钱诱骗女子提供卖淫服务」罪名起诉他们。

去年一次扫黄拘32人

凯斯称部分承认控罪的男子,被判2至7个月刑期,获缓刑守行为数年。他称有部分涉嫖妓男子透过广告网站以金钱换取性服务,当他们到达约定地点,被在场「恭候」的警方人员当场拘捕,并予以起诉。

在《新娼妓法》尚未推出前,警方扫黄行动除针对操控卖淫的淫媒外,也会起诉向顾客提供性服务的女子﹔新法实施后,警方执法矛头直指嫖客本身,娼妓并非警方执法对象。

凯斯坦言推出《新娼妓法》后,确会令嫖客在光顾性工作者前三思,尤其当提供性服务者是未成年少女﹔他称欧洲方面在多年前,已经在扫黄时针对嫖客多于性工作者,法例推出后是执法转变的分水岭。

有组织认为《新娼妓法》将嫖客买春列为刑事化不合理,将会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结果仍是未知之数,警方表示起诉嫖客行动仍会继续。

轻则罚款500元  重犯可囚5年

多伦多律师孙健铨(图)称在《新娼妓法》下,嫖客若于扫黄行动中被捕与起诉,且于法院审讯时被判罪成,轻则被罚款500元,若需入狱则不超过18个月﹔他称当中最大分别是过往被捕嫖客可选择接受「嫖客学校」(Johns’ School)道德教育,换取免受惩罚。

孙律师称以「保障社区,反剥削」为本的《新娼妓法》引进逾一年,至今甚少听闻有嫖客因此被捕及被起诉,执法机关及政府主力针对的,始终是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从事性剥削,更甚是涉及人口贩卖的犯罪份子﹔然而当《新娼妓法》实施后,嫖客在是否「购买」性服务前,必须三思而行,因为最严重的后果不单是罚款、留案底,最严重甚至会面对监禁。他指出《新娼妓法》中针对嫖客部分,若有人因为以金钱换取性服务者,如经审讯后最低罚款500元,若被判刑不会超过18个月﹔若非首次因嫖妓而被警方拘捕,嫖客有机会面对1,000元罚款,若罪行被视为严重者,有机会面对不超过5年刑期监禁。

孙律师指,另一项在《新娼妓法》最着重的是对在接近儿童经常出没地方,如公园、学校区及宗教建筑物附近从事性交易人士作出严惩,嫖客与性工作者若在上述公众地方进行与性交易有关事宜,惩处将会加重。

在《新娼妓法》之下,倚赖性工作者服务牟利的人士,例如涉及操控妓女卖淫的扯皮条、脱衣舞场所等,在新法例下,最高刑罚是10年监禁﹔此外,刊登卖淫广告也有机会面对轻则不多于18个月,重则不多于5年的刑期。

文章来源http://vancouver.singtao.ca/?variant=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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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 2016-1-3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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