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现年17岁的中国青年,声称5岁时在大陆遭人掳拐,而他的父母在他失踪后,先后 移民加国,而其后辗转把他寻回。父母申请赞助他移民加拿大团聚,但申请两度遭加拿大驻香港的移民官员拒绝。该青年不服,以移民官违反程序正义为由,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但由于作为赞助人的父母,无法提供孩子曾被掳拐的有力证据而遭驳回。
于1998年出生的申请人,为一对华裔移民夫妇在中国时婚外情所生的儿子,他出生时生父及生母已各自有家室。申请人的父母声称,儿子在2003年10月17日即他5岁时,在公园玩耍期间失踪,相信是被人口贩子拐走。
称5岁时在公园玩耍期间失踪
然而,在第二天作证时,他们又说有向警方报案。在孩子失踪后一个月,他的生父以受到迫害为由逃离了中国,并于当年11月24日抵达加拿大,其后成功申请为难民,继而获得了永久居民身分,最终入籍成为加拿大公民。
申请人的生父来加3年后,回到中国与申请人的生母结婚,第二年生母以夫妻团聚移民。另外,生父与前妻的两名子女也获得家庭团聚移民。然而在申请这一系列团聚移民的过程中,申请人的生父生母未曾提出过他们还有一儿子。
2008年,申请人的生父母获中国的朋友通知,见到一个疑似他俩的孩子,他们回到中国做了亲子监定,证实申请人的确是他们的亲生子,于是在2011年担保他申请家庭团聚移民。一年后申请被加拿大驻香港总领馆的移民官拒绝。申请人要求司法覆核,其后移民部决定协商解决,指派另一移民官重审该案。
然而,第二位移民官再次驳回了他的家庭团聚移民申请,原因是当他的父母移民时,没有把他申报为家庭成员。移民官指出,如申请人能够提供遭掳拐的证据,可以考虑以人道理由申请移民。不过,申请人父母最终都未能提供孩子遭绑架和贩卖的有效证据。
移民官质疑父母诚信
申请人的生父母只是提供了一份在孩子失踪8年后,由当地警方开出的证明信,但并没有在孩子失踪当天的报案记录,且对失踪当天情况的叙述也不一致,这使移民官质疑孩子被掳拐的真实性。另外,生父母在作证时的前后矛盾也令移民官质疑他们的诚信,例如他们曾经表示,孩子一度由好友「收养」,但目的只是为了孩子上学,并非真的收养。
尽管申请人提出司法覆核的理由是移民官违背了程序正义,没有考虑孩子的最大利益,但法官认为,移民部已经给予申请人足够的机会和时间去补充新的证据,但他们却未能提供新的证据给移民官。
而第二位移民官基于同样的理据,作出了一样的决定,并不违反程序正义;而且由于证据不准确和不一致,移民官根本无法对孩子的最大利益,作出判断。
基于上述理据,联邦法院法官日前驳回了这宗司法覆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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