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刘姓男子和已婚的吴姓女同事交往,多次在吴的先生车上性交,吴夫查看行车记录器惊觉老婆外遇并对刘求偿100万元(约31,298美元);法院勘验对话发现,吴女曾质疑「有在录耶」,刘却说「过两天就洗掉了」,可见2人为求刺激在车上性交,放肆大胆不关行车记录器,判刘应给付吴夫30万元(约9,389美元),可上诉。
吴的先生控诉,他2023年6月起发现妻子行为反常,常常开他名下的车子出门,且早出晚归,或是借故要加班到深夜11、12点才回家,起疑后观察发现老婆竟和公司的刘姓男员工联系频繁、相处密切。
吴夫还说,同年8月8日约妻子到桃园,对方一开始还拒绝后来才答应,但回家后又借故出门直到晚上12点才回家,他事后查看行车记录器才惊觉,当天刘男早已约妻子庆生,但因妻子随他去桃园,2人才改晚上见面用餐,后来还一起回家在地下停车场约会、性交。
吴夫认为妻子、刘男已经违反正常交往分际,且2人发生20至30次性行为,严重侵害他配偶权,对刘男求偿100万元。
刘男抗辩称,他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从未见过吴女有任何家人来找她,且吴女已单身自居,不知道她婚姻关系,也没怀疑过她已婚。
台中地院勘验行车记录器对话,发现刘男说「我今天想要在车上」、「很久没在车上了」,吴女回「可是行车记录器有在录耶」,刘则说「过两天就洗掉了啊」、「应该不会无缘无故拿来听」。
法院认为,2人为寻求刺激故意在吴夫的车上性交,且事前曾犹豫恐被录下,但仍认吴夫不会无故去听行车记录器,就放肆大胆不关闭,结果被录下过程才东窗事发,且根据对话刘男也清楚吴女有老公,不采信其辩词。
法院审酌刘男工作收入、学经历及侵害程度等,认为吴夫求偿100万元过高,判刘男应给付吴夫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