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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引渡案,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复杂、最棘手的案件之一。很少有诉讼案件牵扯如此多的国家、涉及如此复杂的法律、动用如此规模的法律资源、花费如此高额的费用。好在,无论结果如何,这个案子的结果快要浮出水面了。
目前,加拿大BC省高等法院正在进行第二阶段的引渡听证。法官在第一阶段处理的问题,是孟晚舟是否符合引渡法规定的“双重犯罪”标准。第二阶段要处理的问题,则是孟晚舟反诉加拿大海关人员逮捕她时违反宪法,侵犯了她的宪法权利。
根据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境内所有人、每个人、任何人,都享受宪法规定的基本自由(某些权利专属于公民或永久居民)。
孟晚舟律师Gib van Ert。图源:推特
根据北北对加拿大司法审判的日常观察,一般来说每个案件审判之前,都会有一个“小审判”。辩护律师会先提出警方执法瑕疵问题,让法官进行认定。如果法官认定警方执法违反程序,即使被告真的犯了罪,也会取消接下来的犯罪内容审判,让被告无条件回家。
不知道为什么,孟案与常规审判不同,没有首先审查海关人员执法问题,而是放到了第二个阶段来审理。
或许是在第二阶段法官发现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目前,从媒体报道来看,第二阶段事实上的庭审辩论,并没有局限在海关人员执法程序上,而是与第一阶段内容混杂在了一起。法官允许孟晚舟律师提出论点,申请终止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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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的庭审中,孟案律师提出了三个论点,驳斥美方引渡请求违反了法律。第一,美国总统特朗普等人的言论表明,所谓的孟晚舟引渡案是被高度政治化的政治事件;第二,加拿大执法机构在温哥华国际机场逮捕孟晚舟的过程中,存在程序滥用;第三,美国提交的案件记录及其补充记录存在误导性内容,是对美加引渡程序的滥用。
3月30日(昨天),孟晚舟律师范埃特(Gib van Ert)又提出了第四个论点,估计也是最后一个论点。
他在法庭上指出,国际法不允许一个政府将管辖范围外、与自己没有实质性联系的非公民定罪;孟的行为发生在香港,汇丰银行是英国公司,两者都与美国没有关系。美国要求加拿大引渡孟晚舟,本身就违反了国际法。
范埃特不仅指控美国违反国际法,还试图说服法官,不要让加拿大陷入其中。他说在美方无权要求引渡的情况下,加拿大如果协助美国,就是纵容违法犯罪,就会导致加拿大违反国际法义务,构成程序滥用。
针对美方声称,Skycom与汇丰之间的交易是通过美国银行、以美元结算,所以他们有权要求引渡,范埃特律师表示,那只是“偶然发生的美元清算”,并没有达到“实质性关联”的门槛,美国不能据此建立管辖权。
不得不说,这位BC省当地律师打击精准、逻辑严密,对司法部的指控颇有杀伤力。作为一个加拿大律师,敢于对美国甚至加拿大政府提出如此苛刻的质疑,不但体现了职业精神,也需要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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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孟晚舟律师的质疑,司法部控方律师没有正面接招,而是试图曲线化解对方攻击。他们援引199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宗案例,认为引渡法官只是负责确定被引渡者是否符合引渡要素,无权判定请求国对被引渡者是否用于合法的管辖权。
按照这一逻辑,无论美国是否有权引渡孟晚舟,都不应该由引渡法官来决定,而是应该交给司法部和美国。
庭审过程中,法官也曾向孟晚舟律师提出,说国际法的政治性质,是否意味着只能由联邦司法部长决定美国是否拥有管辖权?范埃特律师回答说:“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一个政治决定。”
显然,孟晚舟的律师试图说服引渡法官,她不必推卸责任,自己有权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直接进行干预。换句话说,他认为引渡法官应该直接判定美国对孟晚舟没有管辖权,驳回引渡请求。
说实话,听到这个辩论节点,北北心中多少泛起了忧虑。按照我们中国人的普通理解,美国对一个中国人在中国领土上所做的事情,无论她有没有犯罪,都不应该受美国法律管辖。美国的孟案引渡行为,是典型的“长臂管辖”,隐含着霸权倾向。
但现在的问题是,在加拿大境内,谁能判定美国有无管辖权?从司法部律师提供的判例来看,引渡法官似乎没有这个职责。负责孟案的引渡法官,要是真的满足了范埃特律师请求,将会改变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加拿大的司法权力结构。
北北觉得,法官也是人,多数都会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原则。要求孟案引渡法官直接判定美国无权引渡,具有很高的难度。
其实,在加拿大司法语境中,孟晚舟能够翻盘的最有力论点,还是对加拿大海关的指控。如果她的律师能够证明,加拿大执法机构在温哥华国际机场确实存在程序滥用,侵犯了孟晚舟的宪法权利,就能一下子终止引渡庭审。在加拿大法庭上,很多被告都是靠着证明执法人权滥用职权脱离干系的。
孟晚舟无论是赢是输,都将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得到结果。当然,即使输了,她还可以反诉上诉,合法拖延,等待变局。未来,北美报告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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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乐之
责任编辑:马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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