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主动站出来为得州背书的17州也遭遇滑铁卢。今天(12月11日),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该动议缺乏根据宪法第三条提起诉讼的理由,也就是所谓的“诉讼资格”。
最高法院签署的命令十分简短:“得克萨斯州没有对其他州进行选举的方式表现出司法上可承认的兴趣,所有其他待决议的动议也均被驳回,不予考虑。”
今年9月份,美国著名大法官金斯伯格去世后,在受共和党控制的参议院党派投票中,艾米·科尼·巴雷特成功获选接替金斯伯格的职位。
华盛顿邮报指出,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成员中,特朗普至少任命了三位,所以他一直将最高法院视为某种“救星”,并呼吁法官们在关键时刻表现出“勇气”,希望他们在选举后的诉讼中付诸行动。
然而,结果并不如特朗普所料。
昨天,他还在推特上发文称,“我们将加入得州(以及许多其它州)的诉讼案。这绝对是一个大案。我们国家需要一个胜利!”
今天,却被迎头浇了盆冷水,想来也是很心塞了。
从法律层面审视得州起诉其他四州违宪的诉讼
今天上午,专栏作者曾来稿分析,如何从司法角度解读得州起诉其他四州大选违宪的事件,原文如下,仅供参考:
自从11月3日美国大选投票以来,特朗普团队及共和党人在各个层面,至少提起了56起针对大选的诉讼。其中,只有一起不影响州选举的诉讼赢得胜利,只有一起抵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退回,没有审理。
本来以为,随着接近12月8日大选“安全港”,特朗普和共和党人的法律诉讼会趋于停止,但是没想到,就在安全港期限截至当天,得克萨斯州总检察长帕克斯顿(Ken Paxton),竟然提起了一个从来没有过的“惊天诉讼”。
帕克斯顿向最高法院提交诉讼,指控乔治亚州、密西根州、宾夕法尼亚州和威斯康辛四州选举程序违背宪法不仅损害了其本州公民投票权,还破坏了得州和其他忠于宪法的州的公民投票权。他要求最高法院下令,允许各州立法机关即州议会任命该州选举人。
我只了解美国政治,没有研究过美国行政法,一看到这个新闻,感觉有点不可思议。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每个州就是一个小国,得州检察长控告其他州,就相当于中国起诉美国,这能行吗?
打电话给一个研究过美国宪法的朋友,他第一反应和我一样,也觉得不太行,“特朗普倒是有资格起诉”。
不过,他说美国法律叠床架屋,太复杂,让他查资料看看。稍后,他又打给我电话说,美国行政法对原告资格放的很宽,基本上采取“利益范围标准”。具体地说,就是只要原告主张的权益,无可争辩地处于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就可以,有的法官干脆主张“事实上的损害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事实损害,并且这种损害与被诉行为有因果关系,就构成宪法所说的“case”。
这样看来,帕克斯顿时有资格控告四州的。这也是最高法院受理,并要求被告提出答辩的法律依据。
帕克斯顿提出起诉后,18个共和党的州检察长联名支持。有人说,这是共和党州联合控告四州,其实不准确。他们的行为,应该属于“法律之友”或者“法庭之友”。
法庭之友不是诉讼当事人,而是与诉讼利益相关的人,他们向法院提出与诉讼相关的信息,协助诉讼进行,或让法官更了解争议所在。
法庭之友提交给法庭的文书,是影响法庭裁判的重要工具。他们可以支持诉讼的任一方,也可以单独主张自己的观点;可以就案件的裁判请求法庭做出特别的行动,也可以仅仅就某项法律或程序阐述观点。
总之,法庭之友通过搭乘诉讼案件的便车,向法庭陈述观点,以期达成影响案件判决、解释法律,甚至是推动公共政策、影响政治过程的目的。
18个共和党州检察官、106名共和党议员支持得州诉讼,都属于这种类型。他们不是原告,没有加入原告行列,而是希望能推动原告胜诉的法庭之友。
既然共和党人能提出动议,支持帕克斯顿,民主党人自然也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所以,23个民主党检察长也联名支持四个被告州,反对得州的诉讼申请。
好玩的是,四个被告州中的乔治亚,是名副其实的共和党营盘,过去三十年都是支持共和党,现任州长和议会也掌握在共和党手中。
从帕克斯顿的诉状来看,共和党人显然已经改变诉讼策略,不再纠缠所谓的“大选舞弊”,而是要求法院审理大选程序是否违宪。如果违宪了,大选结果不能算数,就能撼动拜登到手的成果了。
再进一步言之,此次得州起诉其他四州,与大选舞弊没有关系,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违宪。
不得不说,从司法战略来说,这步棋技高一筹。以前特朗普和共和党提出的那么多诉讼,由于缺乏过硬证据,都被法官打回或者否决了。这条诉讼战略已经成了死胡同。
转到违宪问题上,似乎有点柳暗花明又一村。
由于时间紧迫,最高法院收到诉状后,赶紧启动处理程序,要求被告方提交答辩诉状。但是,注意,这只是法院的常规开档程序,并不表明最高法院已经同意受理。
四州检察长提交的答辩状认为:第一,宪法规定了州权决定总统选举人,最高法院无权干涉,得州没有控告资格;第二,他们关于邮寄选票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得州指出的被告州选举缺陷和问题,已经通过州法院或联邦法院诉讼获得解决。
最高法院会支持谁呢?说实话,这个诉讼涉及宪法、联邦与各州选举权,非常复杂和专业,不必说业余爱好者,就是美国宪法教授和律师,也不一定能完全理得清楚。
在此仅抛砖引玉,谈点自己的想法。
有人说,根据美国宪法,各州确实拥有指定选举人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属于州议会,而不是州长。现在,各州州长认定大选结果,指定选举人,是明显违背宪法的。如果不信,请看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Each state shall appoint, in such manner as the Legislature thereof may direct, a number of electors, equal to the whole number of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to which the State may be entitled in the Congress.
翻译成中文:
每州应依照该州州议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
在这里,各州确实有权指定选举人,而且州立法机构(议会)有权确立指定选举人的手续(程序)。但是,注意了,宪法说的是州议会有权立法确立指定选举人的手续或程序,而不是直接指定选举人。负责制定选举人的,是“state”。
那么,这个“state”是指谁呢?按照字面意思,宪法既然说“state”依据议会所规定手续指定选举人,那么它指的显然不是州议会。如果不是州议会,只能是州政府。在进一步说,只能是代表州政府的州长。
再继续推理,州长指定选举人时有没有违法,指的应该是有没有违背州议会确立的选举法,而不是美国宪法。换句话说,美国宪法授予了州议会指定选举法的权力。最高法院要审查的话,应该是审查各州议会制定的选举法有没有违宪。
可是,帕克斯顿提出的诉讼,是要求允许各州议院指定选举人,而不是审查四州议会制定的选举程序是否违宪。这显然与宪法精神是相悖的。因此,获得最高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应该是微乎其微。
再退一步,即使帕克斯顿要求最高法院审查各州选举法,也很难得到支持。因为这个问题太复杂了。最高法院要想把四个州的选举法核查一遍,得花费多长的时间?现在可是已经过了安全港期限,马上就得准备选举人投票了。
即使时间充足,最高法院审查完了,就干预推翻四个州的大选结果,允许州议会指定选举人吗?这可是与四州多数民意向北而行啊。
美国最高法院从来就不是仅仅从法律角度看问题。他们从最初的“弱不禁风”,走到今天的“威风八面”,除了依靠客观立场、专业素养,还多亏了极为精明的政治审慎。
他们知道,哪些地方是“政治丛林”,不能任由自己随意插脚;知道该收手时就收手,不能过于自负、自以为是。
所以,综合来看,最高法院支持帕克斯顿的可能性本就是非常小的。
作者简介:胡乐,中国高校执教十余载,现为大温半个媒体人。专修中国历史,涉猎北美政法经贸知识,喜爱足球,醉心写作。
作者:胡乐
责任编辑:马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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