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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生在美国校园里的性骚扰事件回看中国

2020-09-26 |作者: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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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一条新闻在中国媒体的头条中频频出现,似乎每次只是更换了地点和人物:“安徽潜山一小学校长12年性侵9女童”,“河南桐柏54岁教师猥亵女生”,“湖南嘉禾小学老师猥亵多名女生”,“广东雷州小学校长性侵2女生”……一夜之间,师德师道问题骤然跳进人们的视野,引发诸多讨论。这些事件让人出离愤怒,而它们所引来的关注却多多少少鼓舞人心。据新闻报道解释,这次事件爆棚并非偶然,类似的案例在中国比比皆是,只是这次借着新闻媒体的聚焦,一起被曝光出来,引起大众关注。
迄今为止,中国官方和学校欠缺针对校园性骚扰问题的有效政策法规;中国民间欠缺对师生不正当关系问题的充足意识;中国舆论欠缺对这个问题的充分探讨——三方面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导致社会在这个话题上整体沉默,欠缺探究。根据一份广东省妇联在2012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在过去三年,仅仅经广东省检察机关受理的女童性侵案件中涉及的女童人数便有2500余名,犯案者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为“熟人”,在许多情况下是女童所在学校的教师。基于被性侵者往往选择不公开自身遭遇的这个现实,没有纪录在案的恐怕要远远超出这个人数,而这仅仅是这个问题在全国范围的一个缩影。
如今在这个话题被媒体提到光天化日之下的时候,我认为这也是一个恰当的时机,来审视中国在校园性侵犯问题上现存的制度及其曾经的演变,并将这个过程与该方面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做出比较。 这样做能够帮助公众在更宏观的框架下认识这个问题,并更客观地了解中国在应对这个问题上所面临的挑战。这对于推动社会和政府开始制定相应措施,解决问题,应该会是一个好的开始。
师生之间发生的校园性侵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大致可被分为两类:成年教师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与成年教师对成年学生进行的性侵。对于前者,中国在现有的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所阐述,其中包括较为权威概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也包括一些针对地方情况细致具体的规定,例如辽宁省政府在2003年出台的《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的情况通报》,其中注明“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后者,即成年师生之间发生的性侵,现有法律将其与其它性侵害行为归纳到一起,没有进行专门阐述。大部分大学——包括规章制度相比之下较为严格的北京大学与清华大学——的校规中也同样找不到对该类行为的明言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即便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该类案件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许多案子被当事人或犯罪人掩盖,最终不了了之;即使是被揭发的案例中,犯罪者也常常只受到行政处理,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究其原因,除去被害者的顾虑、校方的遮掩和执法者的疏于执法,或许还有中国传统价值观中“教师”的地位。中国自古以来便将尊师重道当作价值观的轴心准则之一,在人们心中“老师”这个称呼持有的内在权威从许多方面来说要胜过西方社会。然而中国社会却很少对“师长”这个角色的边界应划在哪里展开讨论。“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中国的传统观念,直到现在仍在社会运作的许多方面得以体现,可以说这个角色的边界十分模糊。
在中国读书时,我对于中西方对教师角色也看法和言行的界定没有过深切体会。 而让我开始思考这个问题的,是我在美国留学时所感受到的周围同学同事在生活点滴中对此问题流露出的态度。
我在中国高中读书时的一位历史老师的前妻是他曾经的学生。学生在学校时便向老师倾吐了爱慕之情,两人在学生大学毕业以后便很快结婚。这段故事被学校和学生传为佳话。当我把这个故事复述给美国的朋友听的时候,对方的反应却常常是一句比较含蓄的“嗯,这确实有些不同寻常”,但他们的表情写明了他们对这样的事例的看法复杂。 

另一个令我记忆犹新的例子是在我大学刚入校时,和其它新生一样,被分到一位“新生辅导员”,来帮助我们适应校园生活。新生辅导员是学校一位大四的学长或学姐,每人负责照顾十几个新生,在“上岗”之前的暑假都接受过严格而充分的训练。他们的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中包括一条:“辅导员不允许与任何大一学生谈恋爱,并严禁与新生以任何方式发生性接触。凡是违背这一准则的辅导员将会立刻被学校剥夺这个职位。”
最初经历这些状况时,我时常为美国人眼中对教师或教导员这一类职位职权的严格界定而诧异。时间久了,我渐渐明白,这种界定和中国对这个问题的“大而化之”体现的是两个国家在对于师生关系看法上一些本质的区别。与前文描述的中国传统观念不同,在美国社会里,师长的工作是传道授业解惑,帮助学生在心智上成长,而与学生所建立的,任何跨越这个职责的关系都属于不当关系。
这种严格的定义普及于社会,在大部分情况下让校园性侵者在一套健全的规章制度下无处遁形:美国与校园性侵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最权威的或许要数1972年出台的《教育修正案》第九章(Title IX of the 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2)以及1964年出台的《民权法》第七章(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两部法律共同禁止教育活动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其中包括性骚扰与性侵害。此外,对于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各州还有不同程度的细致法规:在纽约州,与17岁以下儿童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在加州,该年龄限制为18岁,在新泽西州则为16岁。对于成年人之间的师生性侵,今年3月刚被更新的《暴力侵犯妇女法案》(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中也做出清楚规定,要求大学对校园性暴力进行追踪、记录与上报,同时给予受害者明确的申诉权力。在此法案更新之前,美国各大校园在校规中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与学生之间交往的界限,禁止教授与导师同自己所教授的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美国在校园性侵问题上的制度规范值得中国在改进自身情况时分析学习,然而更值得中国人思考的或许是这些规章制度所体现的美国社会对此问题的认知程度。中国的现状看似和美国相差十万八千里,然而大概许多中国人不会想到,美国在该问题上社会认知成熟到今天的程度的时日也并不长久。尽管校园性侵一直时有发生,许多相关案例仅仅在近几十年才慢慢浮出水面,从而推动政府开始出台更为严格的相关法律。这个过程缓慢与艰难,了解它会对希望改变中国现状的人们给予启迪,帮助他们看清促进社会意识觉醒所需要的时间与努力。
在2012年6月出版的《纽约时报杂志》上,一篇名为《预备校的捕食者》的文章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文中,一位1980年曾在著名纽约私立学校霍瑞斯曼(Horace Mann)就读的男性学生讲述了自己和自己曾经的同学被该校教师性骚扰的耻辱经历。文章记录了一群少不更事的男孩如何在自己崇拜尊敬的老师的诱惑胁迫下,被屡次侵犯,甚至强奸。加害教师包括学校的足球队教练、游泳教练以及音乐艺术课老师。他们在校长的掩护怂恿下,通过与学生单独接触的机会对学生展开骚扰,而承认自己被骚扰的学生人数达到数十人之多。因为恐惧、无知与羞耻,极少数在事发当时将自己的经历公开,偶有学生将事情坦白于父母,父母告状于学校,一些情况下学校无动于衷,另一些情况下教师被私下开除,他们的行为却没有被公之于众,于是他们辗转到别的私立学校,又很快找到新的工作。当时在霍瑞斯曼教学的不少老师对这些情况心知肚明,却出于对学校声誉和自己职位的考虑,没有一人站出来代表学生立场坚定地向校方声讨一个说法,即便在30年后,作者为写稿而再次造访当年知情的校方人员以及董事会成员时,大部分人仍旧噤若寒蝉。
本文发布于: 2013-7-6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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