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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人寿保险卖给第3者属违法

2020-09-24 |作者: | 来源:

安省金融服务委员会警告
安省金融服务委员会(FSCO)向人寿保险投保人及保险经纪发出警告,私自将人寿保险出售或转手,一般被称为「由陌生人拥有的人寿保险」 (STOLI) ,及「大病协议」(viatical settlements)或「人寿协议」(life settlements)的部分做法,在安省有可能属违法。故若有人建议提供上述的安排时,应立即与其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联络查询。
与此同时,「若并非保险公司或获授权的保险经纪,向投保人推销或帮助投保人出售,交易,转手或给予人寿保险」时,也有机会违反《保险法》中的第115条──禁止贩卖人寿保险计划。
本报曾问安省金融服务委员会,本省有否上述类似案例时,该机构回答指以他们的记忆,近年未有发生过。本报也曾向「加拿大人筹及健康保险协会」(CLHIA)查询,该机构的代表律师仙尼堤里(Frank Zinatelli)作答称,他也未有听过安省有违反上述法例的案例。
但他举例称,倘若某安省居民为自己购买了人筹保险 ,或为「投保兴趣」(insurable interest)人士:包括为配偶、子女、孙儿、受监护人、公司雇员等购买人筹保险後,有公司以4万元购买该受保人的人筹保险计划,受保人将受益人改为该公司。该公司等该受保人过世,便可获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因而获得16万元的利润。
仙尼堤里强调,若上述交易属商业运作,通常向多过1人购买其人筹保险,便很可能违反安省的法例。
他指加国有6个省份,包括安省,卑诗省,阿省,缅省,纽芬兰省及爱德华王子岛都有推行禁止贩卖人筹保险的法例,故很少案例。然而,美国大部分州都并无该法例,故较多发生於美国。
据网上资料显示,美国纽约州曾於2011年发生过1宗类似的违例案件。案件涉及8名大部分是持牌保险经纪,他们涉嫌联同多名耆老,代他们向保险公司呈交人寿保险计划申请。申请中还夸大了受保老人的家产总值,而保险公司批准了数百万元的赔偿额。
涉案的受保耆老等至规定的两年「可争议期限」(contestability period)过後,便将其人寿保险出售,即是将保险赔偿受益人转为是某保险经纪或第三者。

通常於美国购买人寿保险後有两年「可争议期限」,期间若受保人死亡,而保险公司若能查出受保人有误导资料的话,便可拒绝赔偿。但於两年「可争议期限」过後,保险公司便较难找理由去拒绝赔偿。
涉案保险经纪在获保险公司发「拉客佣金」後,跟着用之代受保耆老交人寿保费。受保耆老再获保险经纪每月付酬劳,或答应当出售其人寿保险计划时获分利润。
第三者获得赔偿金
安省金融服务委员会称:「『大病协议』(viatical settlements)或『人寿协议』(life settlements)涉及将现有人寿保险计划转手或出售给第三者,价钱是少於死亡赔偿总额。该第三者通常是名投资者,会继续付保费,但会更改死亡赔偿受益人的名字。当耆老受保人死後,该第三者便能获得赔偿金。」
受保人因而获得付款或贷款
STOLI则涉及:「买人寿保险时已意图将死亡保险赔偿受益转给第三者,通常是名投资者。受保人因而获得付款或贷款;投资者则负责付保费,其後可获死亡赔偿金。」
STOLI手法的目标是令参与者获最大的利益,故投保人通常会购买赔偿额最大的保险计划 。因此,投保人会用尽其「投保机会」(insurability),令到参与STOLI买卖後,可能不再获保险公司接纳其另一项人寿保险申请。
安省金融服务委员会也呼吁省民,若有人建议提供上述安排时,应即与其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联络查询。倘若向於安省无牌的保险公司或经纪购买或转手保险时,将不获本省的《保险法》保护。
本文发布于: 2014-11-3 09:57

fu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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