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难民法菲条文过宽
非法安排菲律宾女佣到温哥华在自家工作的香港
移民柯耀昆(Franco Yiu Kwan Orr),上周三遭裁定贩运人口等罪名成立。大温有律师认为加国《刑法》本有处罚贩运人口规定,今次却以《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简称IRPA)来控告柯耀昆,反映该条文定义过于宽泛。他认为被告在上诉时,可以质疑该条文违反宪法作为重点理据。
温哥华移民律师王仁铎指出,IRPA第118条有关触犯贩运人口(human trafficking)条文,定义是以绑架或诈欺等方式组织他人非法前来加国。他分析说,“组织”一般指犯罪集团贩运人口,如今由被告一个人安排也算“组织”。再者,“诈欺”一般理解是利用伪造等方式,如今连欺骗也包含在内,认为有关条文的定义过于宽泛。
香港移民柯耀昆(左)被裁定贩运人口罪成,月中判刑。旁为他妻子禤蔼玲 资料图片
王仁铎称可以将违宪作为上诉论点。资料图片
李希指“贩运人口”定义太宽泛。资料图片
以本国劳工法处罚即可
王仁铎又表示,他认为本案的辩护律师,其实在审讯期间就可以挑战IRPA条文违宪。
不过,如今还来得及,可以在委托律师上诉时,把违宪作为其中一个上诉论点,指IRPA第118条的法律条文不能成立。他说:“提出宪法挑战,上诉机会不错。”
他认为,该案使用本国劳工法处罚即可,而现在却把“贩运人口”的定义无限上纲加以定罪。
违宪争议解决前先促暂停宣判
多伦多律师李希(Tim Leahy)也指出,IRPA有关贩运人口的定义确实太宽泛(broad),未来需要上诉时,可指该条文违宪为理由展开;同时可要求法院在宪法争议未解决前,暂停宣判。
李希还表示,卑诗最高法院今年年初裁定IRPA第117条违宪,虽然第117条是打击人口走私(human smuggling),与柯耀昆被控贩运人口的118条不同,但本案被告辩护律师确实可援引这理由要求暂停宣判。至于上诉胜算,他说难以预测。
违宪判决 联邦研上诉
《移民及难民保护法》部分条款今年被判违宪,联邦政府正研究上诉。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移民部显然不愿见《保护法》再有条文被控违宪,争取打赢官司。
不过,也有专家不同意,认为两者并无关连。
卑诗最高法院法官今年初裁定,指IRPA第117条对人口走私贩子(俗称“蛇头”)的定义为故意组织(organize)、引诱(induce)、协助(aid)、或唆使(abet)他人,以无签证、护照或其他必要证件的方式前来加拿大,显然属不必要的宽泛(unnecessarily broad),可能使得一些人道工作者遭起诉,殃及无辜,侵犯人权,宣告该条文无效,要求国会修法。
律师王仁铎表示,被控违宪的条文,是联邦政府去年通过“保护加拿大移民系统法案”(Protecting Canada’s Immigration System Act,简称Bill-C31)的一部分,但118条不在C-31法案内。但无论如何,移民部或联邦司法部,当然多半不愿见到自己所订法律受到挑战,想打赢官司,以维护执法者的威信。
不过,刑事律师李溢认为,第117条是打击人口走私,与柯耀昆被控贩运人口的118条两者有根本不同。至于控告柯耀昆贩运人口的检控官拉普埃尔(Peter LaPrairie),就是被控违宪的检控官,或许是该检控官是这方面的专家,又或者是巧合,不能据此认为移民部想争取打赢官司。李溢说,每个检控官往往会负责多个案件。
贩运人口未必跨境
根据卑诗省司法及律政厅长网站显示,“贩运人口”(human trafficking)和“走私人口”(human smuggling)定义不同。
所谓贩运人口,无论希望与否,被贩运者被人口贩子奴役和剥削。有时是以走私人口开始,但是以剥削和贩运结束,但并非所有贩运人口都涉及跨越国界,也可能在境内实施。所谓走私人口,则是由偷渡者支付金钱给人蛇,被非法运到一个新的国家,在他们抵达时则获自由。
贩运人口和走私人口有4点差别:
1.人口走私是一种对国家的犯罪;人口贩运是对人身的犯罪。
2.在人口走私中,受害人同意并且知情;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大都不知情且没有同意。
3.人口走私的行为在交易完成之后即结束;人口贩运的目的是要剥削受害者。
4. 人口走私的人(包含走私者和被走私者),罪行是非法跨越国界;被人口贩运的人受害,不算犯罪,他们跨越国界通常是合法的,因为人口贩子会为他们准备好合法文件例如护照和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