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司法部长尼科尔森和 移民文化部长肯尼3月11日在多伦多宣布, “公民拘捕及自卫法” 即 C-26法案当日起正式生效。这部因本地华裔超市业主陈旺在其店内捉拿贼反遭警方逮捕起诉事件而引出的新法,赋予了公民拘捕权,即发现有人正在侵害自己的合法财产时,有权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施行逮捕权。
上至联邦总理哈珀的官方宣称,该法将会让小业主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及其财产免受犯罪行为的伤害; 小生意经营者拟乎也因此而放下了”陈旺遭遇”的心头大石。但警方及法律界人士警告,C-26法案中存在的诸多不清晰定义和”灰色地带”,将会使不具专业知识技能的业主在行使该法案权力时,很容易由受害人变成”侵害者”,因此对该法”不得不用”时,要慎用; “可用可不用”时,最好不用,以免误触地雷惹祸上身。
多伦多警察局刑事侦察警长苗延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公民拘捕及自卫法” 允许公民在案发后合理的时间里,在警察未到场的情况下,对侵犯其合法财产的嫌犯自行实施抓捕。同时,该法案也简化了《刑法》中关于公民自卫和保护财产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条文扩大了公民自卫的权利,授权公民用适当的武力制止犯罪,保护自身和财产不受侵犯。但法案对店主捉小偷时何谓”合理时间”、 何谓”适当武力”的定义不清,市民实旋该法去捉小偷,很容易负上”强行禁锢”和”袭击他人”的罪名。
苗警长解释说,按照加拿大刑法494条等规定,财物的主人遭遇抢劫或在偷窃行为正在发生时,才有权捉拿盗贼; 但当小偷逃脱后再回来被认出曾偷窃过东西时,店主就不可以自行动手捉人,而只能报警处理,并向警方提供录像和证人证物资料,由警察执行拘捕和决定是否起诉,否则,就会触犯刑法。以陈旺当时捉贼行动为例,陈旺等人是在小偷行窃得手并离开超市一个小时后再回来被认出来时才捉小偷,并将他捆绑关上车,按原刑法,检控官控告陈旺等3人强行禁锢和袭击他人两项罪名是有根据的。
苗警长续称,新法允许公民在案发后合理的时间里,对嫌犯自行实施抓捕。但”合理时间”是一小时、二小时主,抑或一天、一个月、半年和一年? 新法未作界定,而警方却可以在接到报警后三个月才去拘捕盗窃嫌犯,但店主是否也可以在赚犯三个月后被认出来时自己去动手抓人? 相信这明显是行不通的。另外新法也作出声明,公民自行逮捕时只可用合理的武力,不能过分动武,但作为未受过专业训练的店主,是不容易把握好这些界线的。
加拿大是个人权至上的国家,按照刑法规定,在嫌疑人不作反抗时,就不可以动用丝毫武力; 嫌疑人作出反抗时,也只可以用手握住对方的手或将其紧抱住,在这个过程中,万一嫌疑人受碰撞出血、手脚或身上有伤痕,店主都会构成”过度使用武力”而受到控告。而且,店主在警察未能赶到现场之前,如何处置抓到的嫌疑人也是个难处理的问题,因为既不能将嫌疑人捆绑,又不能自行将其关进小房间或车厢内,否则,就会犯上”强行禁锢他人”罪。
苗延建警长表示,由于市民一般未经过拘捕嫌犯功技能和法律知识训练,而且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会受到伤害,警方一直不赞成普通公民自行动手去拘捕嫌疑人。一旦商店发现偷窃行为,店主最好还是在收集保留足够的证据(如被窃物件、目睹偷窃案的证人证词、现场录像等) 报警处理,而让嫌疑人离去。毕竟店主只是普通公民,而只有警察才是执法者,交由他们处理,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及避免不慎因伤害嫌疑人被控告更有保障。在”公民拘捕及自卫法” 尚有如此多难界定状态下,苗警长告诫市民还是要尽量少使用此法给予的权力为宜。
本地刑事律师王继平在在接受本报记者就相关话题进步采访时表示,加拿大是实行案例法国家,”合理时间”和”适当武力”如果在法律条文上定义不清,就只能由法官在法庭上借鉴相同案例情形作出司法解释和判决。公民在新法下行使拘捕权,实际上掌握好的关键界线是有否处于”正当防卫”状态,一切也以此为参照。并应考虑: 有否警员在场? 自己及他人的安全会否受影响?应否报警而不是自行逮捕? 有否足够证据相信对方犯罪? 自行捉贼后应否立即交给警方?因为商场是业主允许公众自由进入的环境,与不得擅闯的家庭私宅不同。
要动手拘捕一个人,必须以足够的法律证据为先决条件,而且嫌疑人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即时伤害,在警察不在场情况下也必须立即制止,否则就会丧失实施拘捕权力的条件。现行法例会衡量受害人有否先出手袭击或有否企图用致命的武力,来决定受害人是否合理自卫。当受害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或免受严重伤害时,才可使用致命的武力。其中法庭已声明,当事人不可以保护财物为理由去使用致命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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