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第110条第四款规定,在向难民上诉庭RAD进行上诉时,当事人只能提供在难民聆讯庭听证时没有提交的“新证据”。新证据是当事人难民申请被RPD拒绝后才出现的新情况、新文件,或是其难民申请聆讯被拒前,当事人在合理情况下无法预见、无法取得的证据材料。
本案当事人在向RAD上诉时提交许多“新证据”不被RAD采纳。当事人提交一封日期为2015年5月5日的证明信(当事人的难民申请于2015年3月31日被RPD拒绝),信中一名陈姓男子证明当事人是真的法轮功修练者。陈本人已获批难民身分。不过官员认为该信并没有比RPD聆讯时提出更多新信息,且质疑陈姓男子有何专业资格、依据何种标准证明当事人真的修练法轮功。
事主重复提交相同资料
当事人为上诉还提供其2015年5月参加法轮功游行的照片,但他之前在RPD聆讯时已提供参加法轮功活动照片,因而也不作为新证据被采纳。上诉庭指不接受“只是为了强调原先申请原因而提供的证据”。当事人为支持上诉而提交中国当局的传票、以及公安局对一名曾经介绍当事人进入法轮功修练团体人士的通缉令。上诉庭指这些证据应该在RPD听证时提出,或在RPD听证后、做出裁决之前,作为“聆讯后补充证据”提交。当事人声称不知这些证据的重要性,因此没有及时向RPD提交。上诉庭指当事人由有经验的法律代表代其出席聆讯,不可能不了解这些文件的重要。
难民上诉庭也以相似的理由,拒绝采纳当事人为支持上诉所提交的父母、叔叔的证明信,证明其父母退休金被取消的银行账户材料。上诉庭指这些问题要么在RPD聆讯时已经涉及,要么是当事人没有理由等到上诉时才提及这些文件资料。
难民上诉庭在驳回当事人的上诉裁决中表示,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解释不能令人信服,且当事人由富经验的法律代表代理难民申请,所以有理由认为当事人应该在难民聆讯前,或聆讯后裁决发出前,向RPD提供足够的、适当的文件和证据。在2014年10月21日聆讯时,证据缺陷的问题已被提及。但上诉庭RAD没有看到当事人及其代表做出这样的努力,在次年3月底裁决下达前这段时间采取补救措施,去及时获得新证据并提交给 RPD。为此驳回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当事人就RAD驳回其上诉裁决,向加拿大联邦法院请求司法复核同样被拒绝。在3月23的裁决中,对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做出解释,强调只有在当事人提供新证据情况下,难民上诉法庭才接受当事人的难民被拒上诉。新证据只根据两个原则决定是否被采纳,第一是当事人提供的是在难民申请被拒后才出现的证据,或按常理而言在难民被拒前不可能出现或取得的证据。第二,当事人在合理情况下,是否应在难民聆讯及难民申请被拒绝前,已向难民听证庭提交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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