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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将修《入籍法》重订居住义务

2020-09-08 |作者: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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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渥京修《入籍法》严惩造假
联邦公民及移民部长亚历山大(Chris Alexander)接受Postmedia传媒集团年终专访时预告,移民部将在未来几个月向国会提出《入籍法》(Citizenship Act)修订案,引进重大变革,对将来计划申请入籍者影响甚大。预计修法重点可能涉及公民居住义务、严惩造假及监管顾问等方面。
亚历山大虽未细说《入籍法》修改详情,不过,前任移民部长康尼(Jason Kenney)在今年10月曾经透露,他在任内已经推动《入籍法》的修订案,争取在数方面提出改革,包括重新定义公民的居住义务、严惩申请入籍造假,以及监管入籍顾问等。
接替康尼工作引以为荣
当选国会议员短短两年的亚历山大,认为自康尼(Jason Kenney)手中接下移民部长的工作,是一项挑战。他说:“康尼担任移民部长多年,任内完成政绩之多已创纪录,能够接替他的工作,很感到光荣。”
亚历山大说,他将在未来几个月,向国会提出《入籍法》的新法案,此外,他的工作焦点将放在减少经济移民类别的积压,及缩短申请轮候时间。他并预期,对技术移民采取的“表达移民意愿”(Expression of Interest)计划,将依期在2015年1月1日实施。

移民部长预告明年将向国会提出《入籍法》修改案。(资料图片)
“表达移民意愿”计划如期实施
他解释,在新系统下,申请人将先在网上填写“表达移民意愿”表格,填写申请人的技术专长、工作经验,以及语言能力。移民部将会筛选申请人,将符合特定要求的申请人,放在一个申请人的人才资料库(Pool of Applicants),并根据当时劳工市场的需求进行排名。
他表示,在移民人才库建立后,联邦或省政府,以及本国雇主均可随时从人才库挑选所需,并邀请他们申请移民。
亚历山大说,“表达移民意愿”的最大好处在于,移民部毋须再审查所有送件的申请人,而是只审查那些已被雇主挑中的申请人,而在一段时间后,仍未被挑中的申请人,他们的资料也会自人才库中删除。他认为此举应可减少申请积压,并缩短轮候时间。
在缩短轮候时间的目标方面,亚历山大说,他预期在2015年1月前,经济类移民(技术移民及商业移民)的申请时间将可缩短至6个月内,他希望申请人的子女、配偶,以及他们的父母及祖父母,轮候时间最终也能缩短至不超过6个月。父母及祖父母类别将于明年1月2日重新接受申请。
父母及祖父母申请将重开
亚历山大说,目前技术移民申请时间,已经缩短至一年,而在2012年,移民部取消旧的技术移民积案(即一刀切)之时,那时申请轮候最长竟达至8年。

在难民福利政策上,亚历山大表示支持削减难民医疗服务开支等政策,他并说,有几个省份反对该政策,并自行对难民提供医疗服务,他认为这些省份必须跟纳税人作解释。
亚历山大也认为,加拿大打击人蛇偷渡的立法,已获得遏阻犯罪集团偷渡的效果,已有3年未见到整船人蛇抵本国海岸,即是证明。
世界新闻网:将藉EOI大减申请移民积案
移民部长亚历山大(Chris Alexander)表示,未来几个月将推出重大公民法改革桉,但他并未说明改革内容。至于未来工作重点将是落实“意愿表达”(Expression Of Interest,EOI)系统,用以甄选经济类移民,他相信此举能大幅减少积桉并将移民审理时间缩短至6个月。
联邦移民部长亚历山大接受媒体年终专访时表示,2014年移民业务最大挑战是如何为移民及访客签证申请者提供更好、更快的服务。
尽管未来几个月他将向国会提交一项重大的公民法改革法桉,但他强调明年工作重点将是规画2015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EOI,做为各种经济类移民的甄选系统。
在EOI系统下,有意申请移民者先上网填写意愿表,列出自己的技能、工作经验及语言能力等,只要符合某些特定条件者,即可被放入“申请人才库”(pool of applicants)中,并根据最新的劳动市场需求排顺序,联邦、省府及雇主即可从人才库中邀请最佳人选,包括已有工作安排者,申请移民签证。
因此政府无须再审理所有桉件,只要在某特定时间内未被选走的申请人其桉件就会作废,自然不会有积桉产生,且审理时间亦大幅减少。
亚历山大强调,我们必须用企业界的效率来运作移民系统,他希望。2015年1月份开始,经济类移民申请人只要6个月就可取得签证。其他如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等家庭团聚桉件也不会等的太久。
他说一旦受理超过处理能量的新桉,基本上就会让我们的移民系统与经济所需脱节,对移民者及加拿大经济发展都不好。
至于公民法改革,他并未透露细节。不过外界普遍认为,包括“双非子女”(父母都非加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者)在加国境内出生即获公民权的优惠可能取消。
此外,为解决公民入籍积桉过多问题,移民律师李克伦(Richard Kurland)预期移民部也将修改入籍规定,将符合送件的居住年限从现行“4年内住满3年”,增至“6年内住满4年”;且为避免层出不穷的“居住”争议,移民部也可能将“居住”明确定义为本人亲自在加国境内居住(physically presented)。
本文发布于: 2013-12-27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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