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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不诚实,女儿仍被批准申请团聚移民

2020-09-08 |作者: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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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中国移民两度提出申请与加国母亲团聚,但由于母亲在自己移民时,并未将女儿列在「未同行亲属」名单内,移民官认定该母亲不诚实,两次拒绝女儿的移民申请。女儿改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法官推翻移民官判决,认为申请人的母亲可以数次说谎,但移民官却不能因此不评估她提出的其他人道理由,在审核程序上有欠公允,法官因而判决给予申请人重审的机会。
中国申请人甘晓雯(Xiao Wen Gan,译音)在2009年时提出家庭团聚申请遭到拒绝,第二次她改提人道立场申请,当时她的母亲已是公民,她的姐姐和弟弟也都是加拿大公民,但仍遭到移民官在去年3月18日发出拒绝函。
移民官发现,甘晓雯的母亲林瑞兰(Rui Lan Lin,译音)在自己申请移民加国时,有3次机会可以将甘晓雯填报于「未同行亲属」(non-accompanying relative)的资料栏当中,但林瑞兰均未填写。

「未同行亲属」 母未填报女儿
移民官认为,既然作为申请团聚资助人的林瑞兰,未向移民部呈报还有未能同行的未成年女儿甘晓雯,情理有亏,移民官因此无法接受甘晓雯的申请。

联邦法院法官布朗(Henry Brown)指出,移民官在考量人道立场申请时,确实可以检视资助的一方所提出的证据或证词是否可靠,而在甘晓雯的个案中,她的母亲一而再、再而三的欺骗她所移民的国家,如此行为确实有不当之处。
法官提到,虽然林瑞兰有可能是因为中国一胎化政策,女儿可能未在中国正式登记户口,而隐瞒她的存在,但后来林瑞兰有多次吐实的机会,却始终未向移民部坦白有此女儿,移民官依法确实可以不接受甘晓雯的申请。
不过,布朗认为甘晓雯提出人道申请则应该获得不同的审视,他指出《移民法》要求移民官在处理人道立场申请时,不管如何,不能只考虑资助人的证词,亦应对申请人予以人道立场考虑,例如,申请人提供了她的姐姐及弟弟请求考虑的人道理由,但移民部却视如不见,未予参考。
布朗裁定,移民官只重视母亲之前隐瞒女儿存在的不对,并未客观审核所有与申请人有关的人道理由,在处理上有欠公允,因此同意给予甘晓雯重审机会。
本文发布于: 2014-10-10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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