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Menu

温哥华卖房强制报税 主要居所须出证明

2020-08-31 |作者: | 来源:

Loading...

【加拿大乐活网lahoo.ca 乐大海报道】加拿大整个国家的画风就是:万税,万税,万万税。根据加拿大税局最新条例,如果有业主于2016年卖屋,在2017年报税时,将会要求业主提供卖屋资料,并要求在报税表的“在2016年的收入得利(或损失) ”如实申报。否则,就有可能被加拿大税务局调查。

  根据新税务条例,如果业主于2016年期间出售了房产,如果该房产属于“主要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的话,出售所赚得收益虽可免全部或部分税项,但报税人必须向税局提交资料,如出售日期、收益金额,以及所出售房屋或单位的地址。

  加拿大税务局这项新条例于2016年10月开始实施,标志着税局把征税目标再次投向房产市场。过往,纳税人是不需要向税务局填报“主要居所”的资料,就算将“主要居所”出售,所得收益也是全部免税的。但这项新定的报税条例,能够有效地审查房屋买卖的详情,用来核实“主要居所”业主的申报是否属实。其目的不但是审查房屋买卖的税收情况,另一方面很明显就是要打算针对“空屋税”。

  加拿大乐活网lahoo.ca拿最近发生的一宗真实个案来说,一名居住在多伦多的居民,在他的2010年报税表上,并没有申报当年出售了他位于央街一个560平方呎的一睡房的公寓。该居民认为这是他的“主要住所”不应该征税。但经加拿大税务局调查后,所谓的“主要住所”被驳回,因为税务局发现该多伦多居民在2010年期间从未在该地址公寓居住过,从而裁定该居民已出售的公寓收益应该缴税。“主要住所”的定义中关键是纳税人、以及其配偶或孩子,必须在一年内住在该住所。

  出售非主要住所得益 业主可被抽税高达50%

  加拿大税务局于2016年10月实施的新例,主要是针对及防止有人以“主要住所”来避过出售物业后所得来的利润要缴交巨额税款。如果是非主要住所的房产出售、出租或用作投资所得收益,抽税可高达50%。如果纳税人于2016年将“主要住所”售出,根据2016年推出的新税例,是应该在2017年的报税表中如实填报,包括房屋买卖成交日期及金额等。其中房产因升值赚得的部分,不论多少钱,都仍是免税的,所以绝对没有任何影响。

  一直以来,加拿大税务局都没有规定纳税人要申报出售主要住所所得或者损,可能是税务局发现越来越多纳税人借“主要住所”只由来瞒税,于是在2016年实施这项税务新规定,以便更有效地追查。

  纳税人在填报已将“主要居所”出售时,还要向加拿大税务局递交诸如地址、车牌、社会保健卡、水电煤气费单等信息,以便核实是否与“主要住所”的地址相符。另外,报税人亦要向税局提供家庭医生的地址,以便税局求证。一旦发现任何疑问,那么税务局就会向报税人展开调查,如证实当事人造假,后果自负。

  那分租怎么算呢?如果纳税人是将“主要住所”的部分房间分租出去,而自己、配偶或孩子仍然住在“主要住所”的话,就算将这“主要住所”出售,亦可免除利得税。但若是出售或出租完整的一间房屋或公寓,那么出售或租金的得益是要缴交50%的所得税。其实,还是一个宗旨,要如实报税。

本文发布于: 2017-3-6 12:19
Fungo Ads

阅读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加拿大乐活网 »温哥华卖房强制报税 主要居所须出证明
分享: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