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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加籍华裔办理国内离婚 加拿大法庭有权协助办理

2020-09-04 |作者: | 来源:

加拿大有权审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
【加拿大乐活网lahoo.ca 报道】一个加籍华裔男子与中国新娘结婚后,两人因为聚少离多,男方向中国的法庭提交离婚申请,但未有如实公开个人入息及财产,中国法庭将抚养费和财产分配交安省的法庭审理。男方认为安省法庭没有权处理外国判决的离婚案,被安省上诉庭驳回;上诉庭近日裁决安省最高法院有权处理子女的抚养费和分财产,不过不包括赡养费。
根据《家庭法》(Family Law Act),安省最高法院有权判决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配,但家庭法的司法权并不包括本案的赡养费。上诉庭法官指出,这宗官司的事实相当不寻常,主要的法律争议在于安省最高法院的司法权。虽然安省最高法院原审法官依据“离婚法”(Divorce Act),认为有权审理是有错误。
法庭文件显示,两人于2006年8月在中国结婚,结婚后,男方留在加拿大,女方仍居于中国。婚后翌年2月诞下女儿,女儿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上诉人声称两人在2007年12月分居,女方则声称是在2008年1月分居。法庭认为即使两人曾经一起生活,也是一段极短暂的时间。该华裔男子是加拿大公民,从事专业工作。自2005年以来便居住在安省,所有资产、物业和收入均在加拿大。女方居住在中国,任文职工作,并且从未到过加拿大。
男方在同年4月要求安省法庭停止审理案件,要求将案交中国的法庭审理。法官认为该名男子一直居住在安省,所以安省有司法权。不过考虑到抚养权和探访权的问题,由于女儿居住在中国,应在中国裁决。法官又认为,官司的争拗是子女的抚养费,与监护权和探访权合并审理才合逻辑。因此,官司应在中国审理,安省暂缓开审。

女方于2009年3月向安省最高法院提出离婚申请,依《离婚法》索取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和女儿的监护权;并且根据《家庭法》要求分物业。男方于2010年1月在中国提出离婚申请,也要求女儿监护权和分物业。女方在2010年2月,成功向法庭取得每个月825元的临时子女抚养费。
法官考虑到中国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能够对男方及其资产强制执行。法庭要保证男方遵守中国法院的命令,因此对暂停开审订下条件。男方必须服从中国法院的所有程序和规则,包括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拥有的物业和债务。如果男方不遵守这些条件,女方可以要求安省法庭重开聆讯。
本文发布于: 2017-2-12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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