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些天,我几乎每天都会收到来自加拿大其他城市,以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地朋友的信息。大家问的问题几乎都是一样的:“刘毅事件后来怎么样了?列治文市议会如何回应的?“我只能遗憾作答:“据我的了解,市议会尚未回应。”
根据刘毅公开发表的日记,他已经就7月27日市议会通过的与之相关的决议,向市议员及市长发出了邮件,希望了解决议形成的事实依据、程序依据以及法律依据。邮件发了三轮,后两轮还抄送了Richmond News。然而,截至目前,仍未收到相关回复。

民主社会里的民选代表,在面对公众持续提出的疑问时,是否有责任回应公众?
加拿大是一个法治国家,也是一个代议民主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市议员必须回复每一封市民来信。然而,当一项由市议会正式通过的决议持续引发公众关注,当越来越多居民希望了解其中的事实、程序和法律依据时,民选代表是否应当愿意站出来,与市民进行沟通和说明,则体现出民选官员们对“民主”的理解。
BC省《Community Charter》第115条规定,市议员的职责包括:“考虑本市及其社区居民的福祉与利益(to consider the well-being and interests of the municipality and its community)“。与此同时,BC省《Principles for Codes of Conduct Regulation》提出,地方政府议员应遵循诚信(Integrity)、问责(Accountability)、尊重(Respect)、领导力(Leadership)等基本原则,并强调议员应当对自己所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行动负责(accountable for the decisions that they make, and the actions that they take)。
前几天举行的列治文市长候选人辩论会上,市民Steven Qian提出刘毅事件相关的问题,几位市长候选人分别作答。
首先作答的现任市议员Kash Heed 回答他为何在“刘毅决议”中投了赞成票时,提到一个词——Accountability(问责)。
一个民主政府必须讲问责。但是,问责究竟意味着什么?问责,仅仅意味着四年一次接受选举吗?还是说,当一项公共决定引起持续讨论,当市民不断提出问题时,民选代表也应当愿意解释自己的决定、回应公众的关切?我认为,后者同样是问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的是一位民选代表愿意对自己的公共决定负责。
第二个回复的Alexia Loo也是在“刘毅决议”投票时投了赞成票的现任市议员。在谈到这项决议时表示,当时事情发生得比较仓促,她没有充分时间阅读全部资料。
如果她的叙述反映的是当时投票赞同的市议员的普遍状态,则令人好奇——除了提出动议和附议动议的议员之外,其他议员是否也是在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资料基础上作出了判断?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公众自然希望进一步了解:当时各位议员究竟掌握了哪些资料?是否阅读了文章全文?是否了解后来更换图片、公开道歉等情况?是否参考了法律意见?这些问题,都值得向市民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