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乐活网LAHOO.CA 综合讯】卑诗民事审裁处(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简称CRT)日前做出判决,一名公寓买方即便在购屋时收到的关键官方文件中被错误告知内含一个配有电动车(EV)充电桩的泊车位,最终仍须自行出资安装充电设备。

据《温哥华商业杂志》(BIV)报道,申诉人梁秋芙(Chiu Fu Leung)表示,她当初完全信任分契式物业资讯中“表格B”(Form B)的泊车位标示,进而认定本次交易包含电动车充电桩。根据卑诗省官方网站说明,“表格B”旨在披露特定分契物业单位及分契法团的关键资讯,通常由潜在买方在购屋前申请调阅。
在本案中,该份“表格B”文件载明梁秋芙将获得配有充电桩的91号泊车位。然而实际上,该住宅单位最终却被指派了完全没有任何充电设备的90号车位。
买卖合约未载明成关键。梁秋芙随后将物业管理公司Pacific Quorum Properties Inc.(简称PQP)以及卖方经纪吉莉丝(Laurie Gillis)告上民事审裁处,要求索赔4000元的充电桩安装费用,并索取未具体说明金额的一般损害及惩罚性赔偿。不过,审裁处成员亨德森(Mark Henderson)在7月10日的判决中,驳回了梁秋芙关于“疏忽失实陈述”的指控。
判决书指出,物业管理经理的专业注意义务标准,在于其是否知悉或理应知悉“表格B”存在错误、却未采取任何行动予以修正。亨德森认定,PQP在将原始文件发送给梁秋芙前,未能及时更正泊车位指派资讯,确实违反了这项注意义务;然而,原告所声索的损失,并非该文件出错后“在合理范围内可预见的后果”。
亨德森在判决书中解释,由于梁秋芙并未在房屋买卖合约(CPS)中,将电动车充电桩列为特定的固定装置,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她曾向参与交易的任何一方提及该设备的重要性。倘若梁秋芙当时在合约中明确列出,各方就能获得通知,并有机会进一步确认该充电桩是否构成合约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审裁处认定卖方经纪吉莉丝对梁秋芙不承担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因而驳回对其诉讼。吉莉丝告诉BIV,当时根本无从核对,买方前来参加公开看屋活动(Open house)后,随即提交了无附加条件的要约(Subject-free offer),且交易进展迅速,所有人掌握的资讯完全相同。
并未参与此案的大温地区房地产专家曼苏尔(Mohamed Mansour)对此判决表达了担忧。他接受采访时指出,判决将“合约未列明”作为买方败诉的主因,这一点令人不安。
曼苏尔强调,如果买方连泊车位分配这样最基本的事情都无法信任“表格B”,那么未来的每份购屋合约,恐怕都需要一字不漏地重复登载整份证明书的内容,包括分契物业费、应急基金余额、车位与储物间分配等,这完全背离了“表格B”的设计初衷。他建议公寓买方,目前只能将该表格视为特定时间点的现状快照;若有任何攸关交易成败的关键设施,虽然仍应参考“表格B”,但务必在合约中以文字条款将其敲定。
而被审裁处认定为分契法团代理人且属于适当诉讼当事方的PQP,周四(16日)在回应媒体时仅表示目前并未管理该处物业,且拒绝确认此前是否曾负责管理,亦不愿发表进一步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