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伴侣的朋友们注意了,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最新的判决,在违背伴侣意愿的情况下,不戴套的行为可能已经构成性侵了!
故事还得从2017年3月开始,BC省的一位女士和一个名叫Ross Kirkpatrick的男子在网上相识,这段恋情随即发展为了线下见面。情到浓时,两人一拍即合。该名女士同意了与Kirkpatrick为爱鼓掌,不过前提是,他得戴上安全套。
(图片来源:CBC News)
据法庭文件,当夜二人发生了两次性关系。第一次Kirkpatrick老老实实戴上了安全套,可第二次他却耍起了小心思,进行了无避孕措施的性行为。直到事后,该女士才反应过来,Kirkpatrick违背了和自己的约定,怒从心头起,她报警称自己受到了性侵犯。
按照《刑法典》第273.1条规定,性同意指的是个人自愿同意“参与相关的性活动”。在审判中,该名女士作证称她并没有同意这种“有问题的性行为”。她称,第二次开始前,男方曾转身向柜子,这让她以为对方戴了套,直到结束,她才发现男方欺骗了她。
尽管警方指控Kirkpatrick性侵,但BC省法官在一审时却宣告了他无罪。法官说,没有证据表明申诉人没有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Kirkpatrick存在欺诈行为。
2020年,BC省上诉法院对本案再次提出异议,下令进行重审。
Kirkpatrick曾经上诉,称女方当时并没有与自己做出此约定,要求维持原判。不过法庭文件显示,Kirkpatrick在法庭上存在说谎的行为,最终他的上诉被驳回了。
不过,在重审的投票中,9位法官中有4位并不同意重审。他们引用了2014年R. v. Hutchinson 案中的裁决。在该案件中,受害女性要求男子戴上安全套发生性关系,而男方则偷偷给避孕套扎了个洞,致使女子最终怀孕。
在该案件中,Kirkpatrick和Hutchinson案的被告人不同,他并没有实质性的欺诈证据。
但法官Sheilah Martin说:“使用和不使用安全套的性行为在本质上和质量上都是不同的身体接触形式。”
在本案中,避孕套是《刑法》第273.1条中“相关性活动”的一部分,她评价:“既然是表示同意,不代表拒绝,那‘没套不做’就绝对不能代表完全的性同意。” 当使用安全套成为发生性行为的条件时,它就成为该人性同意的一部分。
Martin法官认为,本案与Hutchinson的欺诈性质不同,没有必要确定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不戴安全套是否是欺诈行为。
最终,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裁定,假装使用安全套,或未经伴侣同意取下安全套的行为,可能违反了自愿性行为的法律依据。目前,该案已发回重审。
上个月,美国加州也做出了相关立法,在性行为期间“偷跑”,私自摘下避孕套的行为已经可以被推定为民事犯罪。不管该案件最终的结果如何,可以确定的是,“说不要就是要”这种说法在法庭上已经是彻底站不住脚啦。
不过该裁决也不禁让人深思,在无套性行为的情况下,又怎么能拿出实质性证据证明其中一方是同意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