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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被指超速40公里 男子上诉失败

2020-09-04 |作者: | 来源:

一个华裔男子被控在卑诗省维多利亚地区超速逾40公里,不过该男子指,超速幅度未如警方所指。经过审理,卑诗省级法庭法官维持警方的决定。

男子张晨伟(Chenwei Zhang,译音)被票控在2016年1月6日在维多利亚地区一条公路上超速驾驶,较该条公路标示的最高时速限制还要快40多公里,违反机动车辆法。该男子未有否认自己当时超速,但提出的争议是自己没有超速逾40公里。根据规定,超速超过40公里,属于极度超速,罚则较重。

隶属维多利亚地区综合道路安全组的骑警惠特布雷德(Whitbread)作供时称,他负责交通规定执法已有10年。事发时,他在萨尼治(Sannich)17号公路夹皇家橡树街(Royal Oak Dr.),监察南行车辆是否违规,例如超速。该条17号公路共有4条行车线,来往方向各有两条行车线,中间有草地作分隔物,标示的最高时速为每小时80公里。

骑警惠特布雷德续道,当时天没有下雨,但是马路相当湿滑。执勤期间,他发现南行线有一部汽车高速飞驰,以他多年来累积的经验估计,该车时速高达130公里。他随即拿起雷射装置,瞄准该部汽车,以便测量该车的车速。根据该装置的显示,该车在220.1米的距离,速度为每小时128公里。他又目睹该车超越其他车辆,在两条行车线之间穿来穿去。

惠特布雷德又表示,他接受过使用雷射装置的训练,也符合资格去使用。同时,他在每次执勤前后,都会按照雷射装置生产商的建议,对雷射装置进行检测,而根据检测,该雷射装置运作正常。

在接受交叉盘问时,惠特布雷德表示,他估计速度的误差率为正负(+/-)时速5-10公里。

男事主提出争议的理由是,根据骑警惠特布雷德凭经验估计车速的误差率,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时超速逾40公里,而且没有验证证明雷射装置就行驶中车辆车速的准确程度。

法官经过审慎的考虑,在9月25日作出判决时指出,雷射装置的制造是用来量度行车中车辆的车速,并且能准确量度,同时该装置当时是由一个接受过相关训练及富经验的骑警使用,而在使用前后,该装置皆显示运作正常。

为此,法官维持警方的决定,男事主当时在最高时速限制80公里的地区,以每小时128公里行驶,至少罚款额为368元。

本文发布于: 2017-9-30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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