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在温哥华的黄朱桂(音译:Grace Chui Wong)女士,在2023年3月仙逝时享年93岁,而早在1987年已立下遗嘱,说好如何将财產分予三名子女。但她离世后,与她同住的长子拿出了3张她更改遗嘱的字条,说要将所有遗產留给长子,于是展开了一场争產官司。
法庭文件显示,黄朱桂女士的遗產包括她那价值193.53万元,已无按揭、位于温哥华市39街的旧宅、存款及投资收益,总值约230万加元,现由长子黄志祖及其妻女居住。
黄朱桂女士的遗嘱是将所有首饰赠予女儿胡露莎(音译:Louisa Woo)、物业赠给次子黄志鉞(音译:Grant Chi Nuk Wong),此外餘下的遗產兄妹三人均摊。而黄志鉞是指定的遗嘱执行人,胡露莎為后补执行人。对此黄朱桂女士的长子黄志祖(音译;Chi Chu (Stewart)Wong)向法庭提出异议。
黄志鉞和胡露莎根据遗嘱将上述物业放入「黄朱桂信託基金」(Grace Chui Wong Alter Ego Trust,AET)之中,黄朱桂女士死后,仍居住其中的长兄黄志祖一家就被要求立即迁离。
该信托基金是由黄志鉞于2023年2月在母亲黄朱桂去世前,以授权代理人的身分设立,主受益人為黄朱桂本人,同时3兄妹也是收益人。而黄志鉞的这份授权书,早在2003年时他就已获得。
但长子黄志祖声称,母亲曾留下3份亲笔字条,改為指定他作為遗產的执行人,同时将遗產全部赠与他。
长子声称父母受胁迫订立遗嘱
他声称﹐这3张字条的书写日期分别為2018年8月3日、2020年5月1日以及2021年3月28日,都晚于遗嘱的订立时间,因此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应可以取代原遗嘱。而且他一家之所以能居住在老宅,是因為母亲跟他签署了租约。
受理此案的法官指出,黄朱桂女士订立遗嘱时,当时她的丈夫仍在世,与两名见证人即律师和法律秘书同时在场签署,完全符合形式效力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黄志祖声称,父母亲是受黄志鉞和胡露莎胁迫而被迫订立的遗嘱,老人家曾向他抱怨「感受到来自胡露莎和黄志鉞的压力」。但黄志祖无法就这些指控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官不予採纳。
在遗嘱订立十多年后的1999年时,黄朱桂女士被诊断出患上了阿兹海默症。
在2012年,主治医生认定老人有「执行与语言功能障碍」。之后医生的多次诊断都认為,「黄朱桂女士缺乏做出个人决定的判断能力,不适合订立新的代理协议,对遗產价值毫无概念,不理解遗嘱与财產分配问题,无法订立新遗嘱。」
到了2020年6月时,主治医生佛蒂(Foti)给黄朱桂打电话问诊时,认為「老人家表现困惑,不理解医生的身分与来意。其脑部影像显示有严重的额顳叶萎缩,确定患失智无疑。」
法官认為,黄志祖无法证明母亲在写下那3张字条时「仍然能够独立知晓其财產的性质与范围、自然继承人,以及她所作出的遗嘱处分」。
而黄志鉞和胡露莎则举证说明,在长兄為照顾老人而迁入老宅之后,「已故者处于可能被黄志祖的支配地位」,而且黄志祖搬去与母亲居住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发生衝突,有时甚至需要警方介入。
在2020年时,胡露莎已不愿再上门探望母亲,因為担心与兄长发生衝突,但打电话探询时,每次都是兄嫂和姪女接听,无法与母亲通话。
法官认定3便条没法律效力
法官认定,「黄朱桂女士不太可能在没有任何协助的情况下,独立撰写3份便条,同时黄志祖未能证明自己没有利用这一地位对母亲施加不当影响,这3张便条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官裁定,黄志鉞有权对遗產进行处置,包括动用黄朱桂女士的银行及投资帐户;使用遗產资金支付费用,包括会计及律师费等。但未经法院许可,黄志鉞不能分配任何遗產,也不能处置旧宅,以免干扰黄志祖一家的生活,除非双方达成协议或法院作出进一步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