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一”儿童节前夕,中国司法机关联合给孩子们送上了两份法律保护利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于25日正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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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的小朋友在喂鸽子。(图片来源:中新社资料图)

外国人性侵未成年人可驱逐出境

综合大陆央视新闻、北京人民网报道,这次的《解释》和《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为司法办案提供遵循指引和制度保障。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表示,此次《意见》专门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作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一系列办案要求和程序规范织密法网,明确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性侵害犯罪的,在依法判处刑罚时,可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适宜在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可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意见》规定,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发现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人、幼女怀孕、产子或未成年人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等情况的,直接立案。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管辖权不明的,先立案侦查,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此次中方还就奸淫幼女认定、加重处罚情节认定等作出严格规定,并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防止其逃避侦查,预防其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要求接报或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后,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均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等紧急措施,严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名誉”那艳芳表示。

斩断网络空间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大陆央视新闻评论文章则指,梳理有关司法政策的发展路径,可以发现这次的《解释》是“两高”第一次公布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专项司法解释,而“两高两部”的《意见》则是对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升级。

梳理认为,相对于十年前的规定,此次《意见》有了程序上更缜密、分工协作上更明确的规范,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作为办理这类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永远保持高压态势。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时明晰了有关司法政策规则,厘定了证据标准、情节认定标准。

《解释》及时细化了刑法新规定的适用情形,以精准司法因应公众对法律的期待,明确了刑法中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特别把近年一些极端个案中出现的性侵犯罪情节,及时列入“从重情节”和“情节恶劣”的打击范围,包括:侵入住宅实施奸淫;奸淫农村留守女童,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通过明确司法政策的适用,忠实落实立法初衷,竖起“高压线”。

此次新规还跟踪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动向、新类型,将利用网络“隔空猥亵”等犯罪及时纳入刑法的加重打击范围,斩断网络空间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