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广东科龙前董事长顾雏军申请广东省高级法院再审改判部分无罪赔偿一案作出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法院此前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共计向顾雏军赔偿43余万元(人民币,下同)。最高法依26日向顾雏军送达了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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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2016年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EMBA中心做《引资购商》专题讲座。(图片来源:顾雏军微博)

1.2亿元赔偿要求最后获43余万元

大陆央视报道,2008年1月,原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实际服刑7年1个月10天)。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

2019年4月,最高法院经再审,撤销原判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以挪用资金罪改判顾雏军有期徒刑五年。顾雏军的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771天。顾雏军遂以再审部分改判无罪为由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广东省高级法院经审查,决定对该院刑事判决造成顾雏军被超期监禁771天,予以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并对原判已执行的8万元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

顾雏军对广东省高级法院该决定不服,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请求按照其工资收入损失等情况,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70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万元,并赔偿相关财产损失。

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统一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不因赔偿请求人的职业、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异。广东省高级法院按照《中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日赔偿金标准,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该决定事项合法有据。同时,广东省高级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支付顾雏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并对顾雏军已被执行的8万元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顾雏军提出应按照其收入损失等情况,索求7000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其索求5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既有规定,不予支持。

针对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因广东省高级法院在其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针对顾雏军除已缴纳的8万元罚金以外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作出相关处置行为,不存在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犯财产权应予赔偿的情形,因此,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据此,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法院国家赔偿决定。

出狱后曾称“草民完全无罪”

据北京《中国经济周刊》此前报道,顾雏军案最早发端于2004年8月份开始的“郎顾之争”,中国经济学家郎咸平指责顾雏军在收购地方国企科龙的交易中侵吞国有资产。

彼时的顾雏军正处于人生的巅峰时刻,他刚刚获得2003年“CCTV经济年度人物”,他所创建的格林柯尔系拥有5家上市公司、30多家企业,占据中国白电的半壁江山。

那场“国退民进”激烈争议背后的时代背景,是人们对中国国企产权改革的巨大争议和质疑,这是那个时代的体制性矛盾,顾雏军的个人命运由此发生了重大逆转。日后,顾案也因此被赋予了强烈的时代符号。

2005年5月,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科龙。2005年7月28日,顾雏军因经济问题被佛山市公安局限制自由,9月2日被逮捕;2008年1月30日,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2年9月,顾雏军获减刑后刑满出狱。8天之后,头戴“草民完全无罪”高帽的顾雏军,召开盛大的新闻发布会为自己“平反”,这在当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相信全面依法治国的光辉会照耀到我身上”

法学家江平曾经针对顾雏军案表示,动不动就以注册资金不实、披露信息不实或挪用资金这些罪名给民营企业家判罪,是对民营企业家很大的伤害。

中国知名经济学家吴敬琏也公开呼吁,顾雏军案有必要重新审视,以重树民营企业家信心。

2012年9月,顾雏军接受采访时称:“很多人对中国的法律没有信心,但我有信心,我认为只要你尊重法律,它就会有力量。你不相信它,它可能就没有力量。”

这并非言不由衷。他说,他的自信心来源于这个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及积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

当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顾雏军称自己很亢奋,“激动了很久,依法治国终于被提到了最高的高度”。

“我始终相信全面依法治国的光辉会照耀到我身上,什么时候照耀到我不确定,但总会有这么一天,我一直这么相信。”顾雏军说,这支撑着他坚持了这么多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