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现改名为“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鑫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人民币,下同)及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20万元,共计69.6万元。
中新社国是直通车1日报道,“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暖曦背信负义的行为予以谴责”,江歌妈妈江秋莲说,二审判决书中这句话是对亡女江歌的肯定,是对造谣污蔑、诋毁江歌那些人的有力回击,这比赔偿还有意义。

资料图为江歌妈妈。(图片来源:中新视频截图)
“扶危济困”在该案中如何被法律认定?
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暖曦背信负义的行为予以谴责,是对中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阐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
该案二审判决书(下称“判决书”)中的这段文字对江歌行为认定为“扶危济困”,为接下来把江歌和刘暖曦在该事件中的关系认定为“救助关系”奠定基础。基于救助关系这一事实前提来分析、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才有了被告赔偿原告69.6万元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的判决结果。
判决书中载明: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论身处何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均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江歌虽是在日本国受到人身伤害,损害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属于涉外案件,其生命健康权仍受中国法律保护。
这段表述不仅说明了本案成立的法律基础,也通过实践再次诠释了中国法律对无论身处何地的中国合法公民的保护。
判决书中明确认定了江歌对刘暖曦“扶危解困”的事实。
第一是,法院认为,刘暖曦与江歌为同在日本留学的好友,刘暖曦与陈世峰发生感情纠葛后遭到陈世峰的滋扰,身陷困境而向江歌寻求帮助,江歌热心给予帮助,接纳刘暖曦与自己同住长达两个月,为其提供了安全的居所;
第二是,法院认为,在事发当晚刘暖曦向江歌发送信息称感到害怕,要求江歌在地铁出口等候并陪她一同返回公寓;
第三是,法院认为江歌为刘暖曦实施了劝解、救助和保护行为。
基于以上等事实及综合判断,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了救助关系。但对于责任及赔偿的认定与判决,一般基于“当为而不为”和“不当为而为之”等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紧密程度。
错了吗?错在哪儿?
江秋莲认为刘暖曦为求生而“锁闭房门”,是导致其女江歌被杀的关键因素之一。而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刘暖曦在该案两审中共提交证据33份,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为了证明其对江歌的死没有责任。
但为证明“没有锁闭房门”以及江歌以刘暖曦怀孕的“假消息”为由向杀人凶手陈世峰索要钱财招致“杀身之祸”的相关证据,均因“不充分”或“不足以”证明等原因而未被法院认定和采信。
法院认为,江歌和刘暖曦双方在友情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救助关系,作为危险引入者和被救助者,刘暖曦负有必要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再者,刘暖曦对侵害危险具有更为清晰的认知。刘暖曦与陈世峰本系恋爱关系,刘暖曦对男友的性格行为特点有所了解,对其滋扰行为的危险性应有所认知和预判。
陈世峰持续实时跟踪、纠缠、恐吓行为,行为危险性逐步升级,以致事发当晚刘暖曦向江歌发送信息称感到害怕,要求江歌在地铁出口等候并陪她返回公寓,说明刘暖曦在此时已经意识到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然而,最后刘暖曦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刘暖曦在已经感知到侵害危险的情况下,没有将事态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告知江歌,而是阻止江歌报警,并要求江歌在深夜陪同其返回公寓,将江歌引入因其个人感情纠葛引发的现实危险之中。
另外,案发时,刘暖曦先行一步进入公寓,并在面临陈世峰实施不法侵害现实危险的情况下,出于保障自身安全的考虑,置他人伤亡于不顾,将房门关上并锁闭,致使江歌被阻挡在自己居所的门外,完全暴露在不法侵害之下,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之中,受到严重伤害而丧失生命。
判决书相关内容显示,一审法院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安全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其男友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家门外而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