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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护照无居住证明 妇获加拿大国籍遭质疑

2020-09-08 |作者: | 来源:

指倚赖证词不寻常 联邦法院准移民部覆核

加拿大移民律师李克伦(Richard Kurland)在他主编的最新一期《移民资讯汇编》(Lexbase)中,收录联邦法院于今年1月,就一宗公民入籍申请案司法覆核做出的一项判例,案中联邦移民部就公民法官批准一个有疑问申请人的公民身分,向联邦法庭申请司法覆核并获准。这案例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民众了解当局如何确定申请人,是否达到申请入籍的法定最低居住要求。

案中申请入籍者是一位79岁的伊朗裔女移民夏尔玛(Ms. Sharma),当事人因为丢失护照,在申请入籍的资料中,无法提供2007年至2011年之间进出加拿大的书面证明,因而无法证明她到底是否在加拿大居住。

公民法官只得依据申请人和她的儿子证词的可信程度,相信申请人过往几年,常年定居在加拿大,并批准其入籍申请。

联邦法院法官福瑟吉尔(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Fothergill)表示,不反对公民法官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依诚信原则判断申请人的说词是否真实。此外,根据一般原则,当事人经宣誓后做出的证词,除非有确切的理由进行怀疑,一般也被认为是真实的。但是在本案中,移民部官员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发现诸多疑点,公民入籍法官必须就此做出澄清。

联邦法院指缺文件证明

譬如,夏尔玛在入籍资料中,声称她在加拿大以外没有财产,但在面见公民法官时又表示,在伊朗有一处物业,只是该物业「一文不值」。她在入籍申请中声称,过往不在加拿大的时间,合共有89天,但在「居住问卷」(residence questionnaire)上,填写离开加拿大的时间总共有125天。此外,她也从未申报过自己于2011年访问伊朗的行程。

联邦法院法官认为,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令公民法官做出结论,裁定当事人满足加拿大《公民法》(Citizenship Act)所规定的最低入籍居住要求。法官指,公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申请入籍时,必须提供哪些「刚性」的居住证明资料,所以这不是本案的问题所在。问题在于公民法官必须考察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的性质和程度,整个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入籍居住要求。单纯倚赖当事人自己证词做出判断,而没有任何文件作为支持,是「不寻常及不严谨的」做法。

法官又认为,当事人声称自己「长期且固定」(Normally and regularly)在加拿大居住,却几乎没有任何证明。申请人没有提供2007年6月至2009年3月这一段相关时间的护照文件,以及这段时间内,进出伊朗的文件资料。在缺少文件证明的情况下,公民法官听信当事人及其子的口头说明,而相信她满足居住要求,是不合理的做法。公民法官没有令联邦法院和联邦移民部信服,他何以相信申请人的说法,并批准其公民入籍申请。在此情况下,联邦法院裁决准许移民部,就此进行司法覆核的判决。

加拿大公民法目前对于入籍的居住要求,包括申请入籍者在提出入籍要求日起前6年内,必须累计在加拿大实际居住超过1,460天。在这6年当中的4年内,每年至少居住超过183天,且向联邦报税。
文章来源:http://vancouver.singtao.ca 如有侵权,请联系editor@lahoo.ca删除。

本文发布于: 2016-3-15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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