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一场拖延6年的购房纠纷
2016年,单身母亲Shireen Naeem与开发商Bowmanville Lakebreeze West Village Ltd.签订了购房合同,以$62.99万元购买安省鲍曼维尔市一处期房,并支付了$82916元定金(含装修升级费用)。合同约定最初交房日为2017年9月14日,最迟不得晚于2019年1月14日。

然而开发商先后两次单方面推迟交房。
第一次是2018年5月2日,开发商发出通知,将“最终交房日”从2018年5月14日推迟至2019年3月21日。这里的问题是开发商没有按照购房合同规定,提前90天发出通知。
第二次是2018年8月27日,开发商代表致电Naeem,再次要求推迟交房,时间可以由买家来定。但当Naeem提出希望在2019年4月30日或者5月的第一周交房时,该代表却表示交房不能晚于4月23日,还谎称是为Naeem考虑——超过这个日期,买家将失去获得延期赔偿的资格。
这是一个关键性误导,因为实际交房日期已经超出了购房合同中规定的最后期限,Naeem这个时候有权以延期为理由直接解除合同并拿回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