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主席褚远征
一个社团的公信力,不是靠主席个人的威望建立的,而是靠章程、诚信和公开透明的制度来维护的。
如果一个人在竞选执行主席时,以十万元本票或者保证金作为参选条件,却在当选后长期不予兑现;如果他曾经公开承诺请辞,到了大会现场却只字不提;如果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得到的不是正面回应,而是拖延、压制甚至被移出群组——那么,我们有理由追问:
这究竟是正常履职,还是利用承诺取得参选资格后拒绝履行义务?
一、十万元参选保证至今未兑现,诚信何在?
据了解,褚远征在竞选加拿大华人社团联席会第十届执行主席时,按照当时的参选规定,应当提交十万元本票作为参选保证。
但其当时交给一位现任顾问的,并非本票,而是一张十万元支票。就在本届执行团队财务成员共同前往银行开户、准备存入该支票当天,褚远征却将支票取回,并表示几天后再行存入。
此后,他还曾亲口向第九届执行主席承诺,将在半年内兑现这笔捐款。然而,这项承诺至今未履行,规定要求的十万元本票也始终没有重新提交。
联席会后来仅收到五万元捐助费,而据反映,这五万元并非褚远征本人出资,而是由其他人士为其赞助。另有他人赞助的两万元,褚远征本人后来解释已用于家庭开支。
这就产生了几个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褚远征是否完整履行了参选时规定的财务条件?
二、十万元支票被取回后,为何一直没有重新存入?
三、除了已经披露的五万元和两万元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以支持其参选或履职为名募集的赞助款?
四、相关赞助款由谁收取、如何保管、最终用于何处?
五、将他人为参选或会务提供的赞助款用于家庭开支,是否经过捐助人同意,又是否符合联席会的财务制度?
如果十万元本票或保证金属于参选执行主席的必要条件,那么候选人在没有实际履行该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参选资格乃至当选,其参选资格和当选效力是否应当重新审查?
这不是简单的捐款迟延问题,而是关系到参选资格、个人诚信以及整个选举是否公平有效的原则问题。
二、会上承诺请辞,大会当天却只字不提在第一次共同主席大会召开前,执监委曾举行线上会议。会上,执监委成员再次提出十万元款项始终没有到账的问题。
褚远征本人当时明确表示,将就此问题在共同主席大会上提出请辞。相关会议发言据称已有录音保存,可以查证。
然而,到了共同主席大会当天,他却对请辞一事只字不提,也没有就十万元承诺未兑现的问题向与会人员作出完整说明。
一个执行主席,如果连自己在正式会议上的承诺都可以随意改变,却不向执监委及共同主席作出解释,那么他的诚信从何体现?联席会今后又应当以什么标准要求其他成员遵守承诺、履行责任?

加拿大华人社团联席会执行副主席洪琦景和执行主席褚远征 图片来自网络
三、制造内部矛盾,主席是否已经偏离职责?
执行主席的职责,本应是凝聚团队、协调关系、依章办事,而不是挑拨成员、制造对立,更不能把社团变成个人说了算的“一言堂”。
但在第十届任期内,团队内部关系持续紧张,多名成员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对于主席本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执监委和共同主席有权要求其公开说明并接受调查。
如果主席不是化解矛盾,而是利用职位拉一派、打一派;不是依靠制度解决问题,而是通过个人关系控制意见;不是回应监督,而是把提出问题的人视为“对立面”,那么真正破坏联席会团结的,究竟是依法监督的监事会,还是拒绝接受监督的人?

四、监事会依法监督,为何反遭打压?
监事委员会的职责,就是监督执行团队是否遵守章程、财务制度及会议决议。
监事会提出十万元参选承诺未兑现的问题,是履行职责,不是制造对立;要求核查赞助款项,是维护组织利益,不是攻击个人;要求主席遵守章程,更不是所谓“挑战主席权威”。
真正值得警惕的是:面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有关方面不是提交凭证、公开账目、依法表决,而是一拖再拖;对不同意见,也不是按照章程召开会议处理,而是采取移出群组、限制发言等方式进行压制。
群组不是主席的私人空间,联席会更不是任何人的个人产业。将依法履职的监事或其他成员移出工作群,既不能解决问题,也不能代替章程规定的调查、听证和表决程序,只会让外界更加怀疑:有关人员究竟在回避什么?
五、“诈选”质疑不能靠沉默解决,必须启动正式调查
在没有完成调查和法定程序之前,任何人都不应擅自作出“诈骗”结论。但是,针对参选人是否以无法兑现或无意兑现的财务承诺取得参选资格,联席会完全有责任开展内部调查,并对其是否构成失信参选、违规参选或以虚假承诺影响选举作出正式认定。
为维护联席会的公信力,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成立独立调查小组,成员应当回避与褚远征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调取第十届选举细则、候选人报名材料、十万元支票及取回记录、相关银行资料和会议录音;
三、全面公布褚远征参选前后所收赞助款的金额、来源、去向及使用凭证;
四、由褚远征本人就十万元承诺未兑现、赞助款用途及请辞承诺未履行等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五、在调查期间,暂停其单方面作出涉及监事会成员、群组管理及重大财务事项的决定;
六、召开符合章程规定的共同主席大会,由有权机构审议其参选资格、履职资格及相关责任;
七、如果调查确认其参选条件并未成立,或者存在隐瞒、误导及不当使用赞助款等行为,应当依章启动问责、罢免或重新选举程序;如发现涉嫌违法的证据,则应交由律师、审计机构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联席会现在面对的,不只是十万元是否到账的问题,而是更根本的问题:
章程究竟有没有约束力?
主席究竟需不需要接受监督?
参选承诺能否在当选后随意反悔?
监事会依法履职,是否可以被主席用行政手段压制?
监督不是对立,质疑也不是破坏团结。真正破坏团结的,是逃避责任、拒绝公开、压制异议和践踏章程。
如果主席可以不兑现参选承诺,可以不解释赞助款去向,可以把正式会议上的请辞承诺当作一句空话,还可以将提出问题的人移出群组,那么受到损害的就不仅是监事会,而是加拿大华人社团联席会多年来积累的信誉和所有成员的共同权益。
监事会必须继续履行职责,所有执监委和共同主席也不应继续沉默。
十万元去了哪里,参选资格是否成立,赞助款如何使用,谁在阻挠监督——这些问题,必须给全体成员一个公开、完整、经得起查证的答复。
注:加拿大华人社团联席会监委会授权发布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