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吃到的这张罚单显示,在限速65MPH的高速路上,我驾驶的车速达到了80MPH,换算成km/h就是,在限速104.6km/h的路段上,车速超过了128.7km/h。


我是在今年1月30日途径纽约州肖托夸县(Chautauqua County)时,被警察拦下的。警车位置其实很显眼,但是当我发现它的时候,已经来不及减速了,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亮灯,跟上了我的车。也就是说,我知道自己略有超速,但是并没有超很多。在我的记忆里,我当时的时速应该在135km左右。戴着乡村警帽的警察大发慈悲,给我写了个80MPH。
当天回到多伦多的家中,我的第一件事就是研究该怎么处理这张告票。因为告票上明确写道,如果不认罪的话,要在48小时内将该告票寄给法院。

那么,到底要不要认罪呢?认罪的话,肯定是要罚款+扣分,影响来年的保费,损失很大。不认罪的话,就得去美国上庭,要不然就要找代表律师,花费也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