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诗省一名居住于城市屋的业主因经常长时间使用吸尘机,多次被邻居们投诉,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司向其发出共8,200元罚款,纠纷闹至卑诗民事审裁处 (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审裁官虽不认为业主发出噪音合理,但最终判物管公司败诉。
根据审裁处的判决内容,业主胡一飞 (Yi-Fei Hu,译音) 住处所在的综合住宅,包括一些两层高的城市屋和毗邻一幢十层高住宅大厦。他先被毗邻大厦一名居住在6楼的住户投诉,指他经常用吸尘机清理露台和阳台发出噪音,违反了附例。
之后的一年内,类似的投诉不断涌现,物业管理公司发出了警告信,并最终以违反附例和制造不合理噪音造成滋扰,而向胡先生处以8,200元罚款,胡向审裁处提诉。
审裁官坎布雷 (J. Garth Cambrey) 裁定物管公司这些罚款无效,因为邻居的多次投诉没有得到适当调查,而且也未能证明吸尘机的噪音达到不合理水平。
审裁官解释说,法例将“滋扰”(nuisance) 定义为“对业主使用和享用其物业作出不合理的干扰”,并且达到“一般人无法容忍”的情况。裁决指出,邻居的“主观性”投诉不足以证明噪音不合理。












































